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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地方政府性债务实施细则


来源:云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19-12-2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县地方政府性债务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地方政府性债务使用效率,切实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举债信誉,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临政发[2013]15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应当按照“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基础设施型投融资公司,以及有财政经常性拨款的事业单位,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从上级转贷借入、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直接债务或依法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在直接债务中,一般债务是指没有对应收入来源的债务;专项债务是指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制度性收入来源项目举借的债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单位支配财力相适应。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按照规定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全部实行收支计划管理,并在条件成熟后纳入预算管理。明确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融资规模、偿债来源、偿还本息和当前政府性债务余额等情况,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综合财力和发展需要,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收支债务计划下达各债务部门,乡镇债务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和管理。债务部门按照批准下达的政府性债务计划,在签订协议前,向财政部门提交还款计划,在签订融资协议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地方政府性债务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没有稳定、可靠资金来源作还债保障项目,不得举债。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债务主体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性债务收支计划,未批准或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性债务项目,一律不得举债,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计划执行中如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五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各单位不得作政府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六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项目,可以批准举借或提供担保: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者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债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债务用于国家、省、市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四)国家规定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乡镇债务等分期分批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为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第十条  债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财政、发改、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机关将对债务单位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将债务单位的政府债务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债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审计机关将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债务的责任。

第十二条  债务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债务。县级财政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通过预算安排等方式筹措并由县财政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及利息的专项偿债资金,偿债准备金按照“统一管理、规范使用、规避风险、严格程序,的原则,由县级财政统一设立专户,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利息收益;

(三)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债务情况和上述来源筹集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规模应逐步达到县本级上年地方政府性债务年初余额的2%。

第十六条  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及利息。偿债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其它投资。

第十七条  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一)按规定需由县本级财政偿还的一般债务;

(二)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县级政府性合法担保债务;

(三)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政府性债务。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将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资金统一拨付到偿债准备金专户,进行专账管理。县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和债务到期情况,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从偿债准备金专户中直接拨付偿债资金到各借款主体单位。各借款主体单位应专款专用,保证及时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本息。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对使用偿债准备金的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内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偿债准备金的拨付、使用、往来款项等重要经济业务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审批制度。经办人员和财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会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根据上级政府的债务预警机制,建立我县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对全县政府性债务进行适度控制,确保将政府债务监测指标控制在警戒线以内,降低政府债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责任人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担保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政府专项安排偿债资金的。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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