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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等四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


来源: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22-12-2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政办发〔2022〕78号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云县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云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云县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县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县政府根据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需要,遴选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建立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县政府办公室政策研究股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广泛遴选、优化结构、整合资源、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需要,专家库设立经济与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业科技信息化、文化旅游事业发展、医疗卫生、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教育发展等专家组别,每组不少于7名成员,根据各自专长领域承担相关咨询论证工作。

第六条 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有关企业等单位中遴选。

第七条 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四)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一般应当具有高级或者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与所在领域履行职责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处分等;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人选坚持自愿原则,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由县政府办公室政策研究股对被推荐人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颁发聘书。

第九条 被选聘的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论证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受邀列席政府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

(三)独立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被选聘的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不得无故缺席专家决策咨询论证会议;

(二)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县政府形象的活动;

(四)参与的工作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得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身份从事与该身份无关的活动;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5年。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增补成员。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予以调整或者解聘:

(一)本人提出辞去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

(二)因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不宜再作为专家库成员或者不能继续承担咨询论证工作的;

(三)年度内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根据工作需要与县政府办公室政策研究股联系,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3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有5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县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就分管工作、重要政策制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邀请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应当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签署姓名并对提供的意见负责;提供口头咨询论证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提供书面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对专家提供的书面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采纳合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专家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或者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对决策方案是否可以施行以及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库成员参与咨询论证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的报酬,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的规定列支。

第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政策研究股定期对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库成员开展考核,考核过程中应当听取相关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对积极参与咨询论证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库成员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承担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库成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县其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使用县政府的专家库,具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县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六条 县政府网站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以及意见建议的采纳反馈情况等信息,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

第七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第八条 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参会代表,提前将决策草案和背景情况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 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十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相关性、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

(二)决策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召开听证会,也可以委托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会材料。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听证会议程、听证主题;

(二)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主要内容、依据和有关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四)听证主持人总结陈述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在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未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且未书面说明情况的,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列席相关方代表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决策承办单位共同商议确定。相关方代表可以由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媒体等构成,原则上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者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产生,一般不少于3人。相关方代表名单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随会议方案一并报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代表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决策内容开展解读,并密切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

第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主动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续举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专业、应评尽评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本县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决策草案时注意风险防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承担。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七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

第八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重点查找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风险点、风险源,具体如下∶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采取公示、问卷调查、专题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三)全面排查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五)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决策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十一条 经评估,决策方案具有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出决策建议;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应;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的影响;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八)形成风险评估结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违反本规则,应当开展而未开展风险评估、未按照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风险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出风险评估意见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县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评价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及实施效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组织,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开展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决策执行单位,统筹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确定评估项目和评估时限。决策执行单位可以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

第七条 决策评估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八条 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九条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决策评估单位听取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社会公众参与;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标实现程度;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

(四)评估结论以及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

(五)决策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县人民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因决策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决策评估单位违反本规则,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决策后评估、未按照要求开展决策后评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附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xxxxxxx》实施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写明开展评估的主体,依照的程序,采取的方式等。

二、《xxxxxxx》基本情况

写明决策承办单位、制定机关,发布时间、实施时间及主要内容。

三、《xxxxxxx》实施效果

写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目标实现程度等决策实施后取得的具体成效。

四、《xxxxxxx》存在问题及建议

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及解决建议。

五、评估意见

明确决策评估结论以及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

“继续实施,需要修改、废止、失效”等意见。

(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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