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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砂石资源保护开发和整治规范管理工作的通告


来源:云县人民政府 作者:云县县政府  时间:2018-10-2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政通〔2018〕2号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砂石资源保护开发和整治规范管理工作,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着力解决采砂采石乱象及突出环境问题,促进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砂石资源整治规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全县范围内所有河流、库区、矿山采砂采石场(点)。

二、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或非法开采、加工、买卖砂石资源。

三、砂石开采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擅自开采砂石属违法行为。凡河道采砂应取得水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凡矿山、城市面山采石应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砂石加工与经营应取得工商、税务、安监、环保、林业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

四、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经营砂石资源的行为。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矿山、城市面山经营砂石资源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自行拆除所有加工设施,并按要求恢复土地原状。到期不自行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

五、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商科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法开采行为。对非法开采、经营砂石资源等行为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期完成清场关闭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处置。

六、对因非法开采、加工、超限超载运输砂石造成堤防、桥梁、道路等设施损坏及环境污染的,除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相关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组织、煽动和实施暴力阻碍执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原则。对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力,致使砂石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全县各级干部介入涉砂石开采非法利益格局的,由纪委监察委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非法开采、经营砂石资源行为,干部参与砂石非法利益格局或监管单位工作不力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依法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检举电话:0883—321254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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