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云县人民政府文件 云县政府发〔2018〕29 号 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县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 2018 年 8 月 15 日第十六届 县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 云县人民政府 2018 年 8 月 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 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临沧市人民政府工 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市人 民政府领导下的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围绕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战略目标,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 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 作部署,在中共云县委的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牢 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 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 发展战略,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四条 云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效能,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 加强廉政建设,为民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县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纪 律规定,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 纪律、生活纪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 新,认真履行职责,用心、用情、用力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结合云县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人 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县长工作,按 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 项任务,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县(区) 之间的事务。县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县长指 定的副县长主持工作。 第七条 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 工作,对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 保护、应急管理和信访维稳工作履行“一岗双责”;同时,做好 县长安排的其他方面工作。 第八条 副县长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实行 AB 角工作协作 制度,既要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 作效率。涉及重大工作和中心工作任务,服从于县人民政府的统 一安排。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各主 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的 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县审计 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 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 看齐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作配合,切实维 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 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简 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经济建设、宏观调控、市场 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责,推进政府治理能 力现代化。 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 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 央、省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 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 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相对稳定,努力促进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 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和规范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强化对市场秩序和规则的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 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诚信、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 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评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增强 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建立共建共治 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 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社会繁荣稳定。 第十五条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绿 色发展,加强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系, 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按照《云南省重大行 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 任追究办法(试行)》,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健 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度。 第十七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财 政预(决)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 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管控 等重大决策,以及县人民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 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必要时报请县委决定。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 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本部门法制机 构审查和本部门聘请的第三方进行法律审查;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及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 估论证;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统一;涉及下级人民政 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经充分协商。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凡涉及群 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 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主要内容,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涉 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 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 效果,及时加以调整完善,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积极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凡属法 律、法规规定必须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 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 众团体、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要按规定提请县委 常委会讨论审定;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或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向县政协通报并协商。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切 实履行好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 权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创新执法体制, 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 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 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全面 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适时制定规 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 合《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 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监督程序。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 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 加其义务等事项;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 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 项,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商一致。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 公室或有关部门组织起草,经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征求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全会或常务会议讨 论审定。规范性文件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由县政府办公室 统一登记、编号,制发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 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 评估清理,并及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权力进清单, 清单之外无权力”的要求,清理规范部门行政权力,明确部门职 责,建立和完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 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 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快行政执 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 政许可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 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共 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 原则,完善各类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 开监督保障机制,推行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 务公开、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 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 之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 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 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 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 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 复相关申请。 第三十一条 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县人民政府设立新 闻发言人。各部门也要设立新闻发言人,由主要领导担任。县人 民政府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县经济运行和重点工 作、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 决定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 质询;依法备案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县政府重大决 策出台前向县人大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 听取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认 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 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 专项监督。认真执行县政府重要工作事项季度审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规 定,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及时纠正 违法或不正当行政行为,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监督和 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 间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章 学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坚持和落实县政 府党组中心组及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等集体学习制度,加快 领导干部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培育良好学风,加强理论文 化修养,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促进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 经常化,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集体学习重点组织学习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和法律法 规,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 定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集体学习由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集体学习一般每季 度安排 1 次。 集体学习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组织。根据学习内容邀请有关 领导、知名专家学者作专题辅导。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 议制度。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 组成员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 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 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 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特殊需要可随时召 开。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乡( 镇)长及有关 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 纪委监察委的领导和县法院、县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 群众团体负责人及相关驻县军警部队主官参会。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 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 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 议案和重要政策文件; (二)讨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 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政策措施、经济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国有 资产处置、重大资源开发利用和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确定向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向 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报告、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请示县人民 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需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至 2 次,遇有重要情况 可随时召开。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委县政府信 访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需要提出,报常务会议召 集人确定。 第四十二条 拟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按程 序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股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办公室分管领 导审查,报分管副县长审定,报县长审批。凡是不符合报批程序 的事项,一律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四十三条 属县长、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 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 论。若非重大紧急事项,原则上当次常务会议不得临时增加议题。 第四十四条 已审批同意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 议题,由分管副县长提前做好议题调研、征求意见、咨询论证、 法律和政策审查等会前相关准备,形成统一意见。凡是会前未经 协调形成统一意见的事项,一律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 论。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材料经县政府分管领导 审核后提前印送出席会议人员。常务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分管领 导及相关股室对所涉议题应及时按照会议要求抓好落实。 第四十六条 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并由工作人员如实记录。表决严格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 党组成员或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委托的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县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 议或常务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县 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 员请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经县长同意后,可安排其他 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必须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坚持 开短会、讲短话、讲真话、讲实话、讲管用的话,力戒空话套话。 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专项工作会议,由分管和联系的县级 领导出席,其他县级领导一般不出席。 第五十条 严格会议报批制度,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原则上每 年只召开 1 次本系统全县性会议。应提前 15 天将会议方案(内容 包括时间、地点、主题、规模、参加人员范围、经费来源及预算、 新闻报道等)送县政府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擅自提高会议级格,不得以 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通知,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 关的部门参加,原则上不请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县级领导一般不出席、不发贺信、不对会议作批示。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可视 情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会议时间控制在 1 小时以内。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都要控制 规模、简化形式,原则上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 镇)人民政府报送 县人民政府的公文,统一送县政府办公室综合股进行收文登记和 初审,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格式应当 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 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凡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 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除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 一般不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及非公文材料。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 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报送。 报送的请示事项必须一事一请,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 带请示事项。请示和报告性公文必须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 话。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请示、报告,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 政府领导分工呈批,不得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得多头主送。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县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涉及 企业请求事项的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或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转报意见,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 公文,各部门间必须达成一致,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 项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 细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分管 领导负责协调或作出决定。 第五十六条 需请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业务 性公文,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先转请部门提出意见,再一 并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避免重复办文。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 公室)印发的公文,须按保密审查程序严格审查,明确界定公开 属性,涉密文件应在文件中标注密级。未标明公开属性意见的, 由此产生的失泄密责任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报文单位承担。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 以及向市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的重要请示、报告、议案及人事任免由县长审签。县人民政府全 体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校 后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签。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县长、副县长审签。其中: 涉及财税、重大经济 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县长或负责常务 工作的副县长审签。 第五十九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涉及重大问题,如申 请重大项目立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重要国民经济指标调 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 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以及涉及几 位副县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签。属日常 专项工作或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由分管副县长 审签。 第六十条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县长 分管范围或涉及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 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报县人民政府有关领 导审批后签发。 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或审批同意的公文,需由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文落实的,如无重大政策和内容调整,由县人 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审签行文。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从严 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 发;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县政府(含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文件。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配 套政策、责任分工等需要发文的,尽量合并发文,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数量。 对于需要由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提供的相关文字、数据 以及各乡(镇)、部门需要报送县政府的重要工作情况材料等非 公文材料,各乡(镇)、部门对报送的内容及数据负责,经本部 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批后,严格按时限要求报送县政府办 公室,一律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对确需由县人民政府或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事项,报文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 由,同时随文附上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须经县人 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各 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部门职权范围内 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 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 术,加快云县县级政府部门政务办公系统建设,推进公文电子化 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逐步实现公文处理无纸化,确保公文 流转高效、准确、安全。 第十章 政务督查和信访工作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确保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应坚持围绕中心、依 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作出的 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的 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 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 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及 时立项,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 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有力措施,狠抓 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 责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准确情况,提出 意见建议。(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重要 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整理汇总,报县人民 政府领导。 (五)整改核实。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 责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限时解决,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工作 顺利完成。对报告已落实或整改完成的,及时进行回访复核。 (六)责任追究。对落实不力或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要视情况进行工作约谈、通报批评。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督查工作联动机制。 (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对牵头负责的重 点工作适时组织督查。 (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活动,由 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督查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立项后开 展督查。专项督查以业务部门为主开展,有关部门配合。 (三)牵头督查部门要及时将督查情况、存在问题、工作改 进建议等及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室。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 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制度,维护正常的信 访秩序,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自觉主动化解所属领域信访问题。 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 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定期亲自接待群众来访,主动带 案下访,包案化解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及时妥善有效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 第十一章 沟通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重 要事项报告制度,确保工作规范高效,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将本部门贯彻落实中 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 部署,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推进及重要资金安排,经济运行预警 情况等重要工作事项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时向县长报告。 (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及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拟在云县 开展的调研及举办的重要活动;县外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来云县 的重要客情,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 告,同时向县长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从上级党委、政府、 有关部门和其他渠道获知关系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决策部 署、重大事项、重要信息要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向 县长报告。 (四)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在接到分管和联系部门上报的已 经或可能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威胁, 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产生重要影响,引起社会和媒体广泛关 注的突发性事件、案件、灾情、疫情、社会动态、情报、舆情以及其他来自县内外的关系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紧急 信息后,须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第一 时间向县长报告。 (五)坚持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县人民政府对一些影响全局 性的重大决策、重大部署和重要问题,适时向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 第七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保持经常 性沟通协调,促进班子团结,提升班子活力,确保政府高效运转。 县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报告 2 次工作,按季度向县委汇 报工作。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每月向县长报告 1 次工作。县 人民政府各部门每月向分管的政府领导报告 1 次工作。 第七十二条 建立县政府领导带队、部门参与的向上汇报对 接工作长效机制,原则上每位县政府领导每年带队向上汇报对接 工作不少于 2 次(第一季度 1 次,第四季度 1 次,年中视工作推 进情况向上汇报对接)。 县政府领导带队向上汇报衔接工作前,由办公室分管领导会 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对接准备,确定汇报时间、地点后组织进行 汇报。每次汇报对接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汇报对接 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联系领导牵头落实相关事 项。 第七十三条 严格外出请假和报告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党 组成员离开云县出差(出访)、休假,应当事前向县长报告或请假,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办公 室及时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到县外出差、休假,应事先书面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或请假, 获准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出行。所在单位应书面向县人民政府办公 室报备,并注明主要负责人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 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 第十二章 应急值守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 面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制定并根据情况不断完善领域及 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及时 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十五条 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突出信息研判,按照突发 事件分级标准,把握信息报送范围和尺度,把握信息报告时限, 坚决避免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等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实行行政首长审批制,对信息报 送工作中出现的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在初步核实信息后 30 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 报告并在事发后一个小时内完成书面信息报送。经核实确属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信息,按特事特办原则,由乡(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报 告。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在接到电话报告后,应及时分别向县直相 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核实信息内容,在 30 分钟内向办 公室分管领导(或节假日值班领导)报告并向联系工作的办公室 相关股室通报情况,由股室第一时间向对口服务的办公室领导、 县政府领导报告。 第七十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同级党委系统应 急办的沟通联系,健全完善党政机关信息报送有机联动模式,形成快速反应、步调一致、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信息报送机 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应急信息的 同时要抄报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未经县委、县政府审核同意,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越职责范围报送应急信息。 第七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发 布信息,并做好初步核实情况、事件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公众 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等后续发布工作。坚持正面宣传引导, 及时澄清不实传言。 第七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确保全天候通信联络畅通。节假日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县人民政 府办公室领导 24 小时带班。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 尽职尽责,严格执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遇有紧急重要事项 或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请示报告,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作风建设抓常、抓 细、抓长,不断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 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扎实开展“不忘初 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推进“党的光辉照边疆,边疆人 民心向党”实践活动,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改进学风、文 风和会风。坚决摒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努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清气正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环境。 第八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具体实施办法及县委实施办法, 带头改进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密切联系群众,树立良好政 风。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开展调查研究要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 是,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 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发现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调研现 场一般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不得提前“打招呼”“作安排”。 第八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的发展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大力弘扬“跨 越发展、争创一流;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的新时代云南精神和 “头顶理想,脚踩泥巴,心中有民,手上有招,创新干、团结干、拼命干”的“临沧作风”,带头坚持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认 真落实脱贫攻坚“挂包帮、转走访”工作制度。 第八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外出考察工作、下乡调研,要 尽量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食宿并交纳 食宿费用。 第八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临沧市国内 公务接待“十不准”》规定,严格公务接待审批,规范公务接待 工作。除外事、重要商务等规定允许以外,县内公务接待一律不上酒。工作时间不得饮酒。 第八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接待来云县客人,除参加县 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需要宴请的,原则上按照对 等、对口原则由有关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宴请 1 次。 涉及招商引资的来云县客人,按照《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流程做好招商企业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执 行,原则上由县招商合作局统一接洽。 第八十六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领导一律不 出席各类庆典、剪彩、奠基、开幕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 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八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不得自行提出与工作无关的 国家和地区出访。因工作需要,省、市政府安排出行的,严格按 上级需要执行。 第八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参加活动的新闻报道按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报道涉及全县重大 发展和重大民生的活动情况,对一般性工作会议或活动情况不作 报道。 第八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 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失职渎职等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要严肃查处。 第九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肃政纪,切实把政治纪律 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九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 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 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九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 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 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严格要求和管理亲属及身边 工作人员。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则规定 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适用本规则。本规则由云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 年 11 月 14 日制发的《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云县政府发〔2014〕228 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县单位, 驻云县军警部队。 县纪委县监察委派驻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县政府办公室各 股、室、局、中心。 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22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