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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县2018年度“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云县人民政府 作者:云县县政府  时间:2018-10-3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政办字〔2018〕144号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云县2018年度“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计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县2018年度“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云县政府发〔2016〕25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度重点推进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健全监管机制,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法定职责,强化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责任,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

——通过信用约束、失信惩戒,依托和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信息公示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通过协同监管、联动响应,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通过社会共治、多元治理,健全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1.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经营者从事《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24号)印发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11月)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7年11月)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11月)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7年11月)以外事项的,直接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营业执照。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外,一律不得设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责任单位:县编办牵头,县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认真落实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经营者从事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云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直接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审批部门申办审批许可。(责任单位:县编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各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各审批部门对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增加前置条件,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行政审批标准和规则,并予以公示,按照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业务。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剔除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的审批环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云南工商一体化业务系统”保留窗口办理业务的基础上,通过“云南省工商局网上办事大厅”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信息,并实现部门共享。2018年12月31日前,各审批部门对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要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厘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4.明晰审批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属地监管、重心下沉的要求,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所列附件(《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云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认真履行职责。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公布的“三定方案”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履行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在2018年11月5日前制定本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责任单位:县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市场监管责任。

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契机,明确权限,厘清监管职责。《办法》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规定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许可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了职责。经营者无须取得前置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查处;经营者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予以查处;经营者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是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无证经营行为,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查处部门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由最先审批部门予以查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安排有关部门联合协助查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或移送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县各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双告知”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落实<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双告知”工作。

(1)统一开展市场主体告知工作。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全省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告知工作制度,明确告知对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告知履行,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告知工作。

①告知对象。告知申请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②告知内容。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云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市场主体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目录内事项的,应当到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③告知方式。通过在登记窗口摆放纸质《云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云南红盾信息网公开《云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等查阅方式,告知《云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内容。

④告知履行。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市场主体有知晓法律和依法经营的义务,不提交承诺书登记机关可不受理申请。

承诺书登记系统自动生成,在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受理”环节提示打印,打印后提供给市场主体签字提交。也可在发放登记表格时提供空白承诺书,市场主体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承诺书归入企业登记档案。

(2)做好审批部门告知工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省工商局将通过该系统自动把全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推送给相关省级审批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实现同级部门间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供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领。

经营者从事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云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目录内容告知经营者需要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经营者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登记信息,有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认领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登记信息,做好后续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7.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企业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要求,构建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并将其作为重要任务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其他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年底前初步实现全县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归集和公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及使用管理的制度建设,依托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2018年底前,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发布<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7〕25号)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县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县政办发电〔2017〕177号)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初步实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推进部门之间监管信息推送、限时反馈和互联共享,构建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支撑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办、法制办牵头,县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2018年底前形成跨部门、跨县、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依法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建立监管风险监测防控机制。加快完善风险研判和监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及风险排查监测、研判预警、应急处理、防控联动等机制。科学设定风险数据采集点,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有效整合投诉举报、执法监管、抽查抽检、媒体曝光、通报转办、违法失信等有关信息,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及早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探索建立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综合运用预警提醒、约谈告诫等形式,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责任单位:县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抽查对象样本,避免重复检查,确保监管执法公平公正。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推动随机抽查结果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云南)”公示,对违法失信形成有效震慑。(责任单位:县编办牵头,县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建立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直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云县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县“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形成全县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并积极筹措资金,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和相关信息系统研发应用给予支持,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要强化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鼓励探索,协调推进。

(二)注重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职责、工作进展和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相关要求和进展情况,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本地本系统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对工作推进滞后、协调配合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严肃追责问责。加强督查考核和跟踪审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进改革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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