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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专项整治向车外抛撒物品和行人乱扔垃圾等影响交通安全和不文明行为的通告


来源:云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23-03-3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政通〔2023〕13号

全县广大市民:

为营造安全、卫生、文明的道路交通和城镇环境,惩处部分机动车驾乘人员、市民不安全、不卫生、不文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向车外抛撒物品、行人乱扔垃圾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城镇环境卫生和不文明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限

自2023年4月1日开始,并长期坚持。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机动车驾驶员及乘车人向车外抛撒(洒)物品的不文明行为。

(二)整治行人随地吐痰、便溺,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烟蒂、瓶(罐)、塑料袋、玻璃制品等废弃物的不文明行为。

三、整治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循序渐进开展。以祥临二级公路(G214线)、羊头岩至振兴桥公路(S330线)、云凤一级公路和云县城区为重点,适时逐步向其他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和乡(镇)、村驻地延伸,最终实现全域覆盖,全面有效地进行治理。

四、整治方式

由云县“三路一城”环境卫生整治提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统筹,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公路路域由“三路”环境卫生整治提升专项工作联络组负责,县城区域由县城区环境卫生整治提升专项工作联络组负责,乡村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以属地统筹负责。

整治行动通过现场取证、视频监控抓拍、受理群众视频举报等方式,采取现场教育纠错、依法依规处罚、县级媒体公开曝光等措施,对向车外抛撒(洒)物品、行人乱扔垃圾等不安全、不卫生、不文明等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遏制。

五、惩处措施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乘车人员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水域及岸线管理范围随地吐痰、便溺,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烟蒂、瓶(罐)、塑料袋、玻璃制品等废弃物行为的,依据《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四十条,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三十六条,在乡村主要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烟蒂、瓶(罐)、塑料袋、玻璃制品等废弃物行为的,依据《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行为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清除。

全县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建设卫生、文明的城市。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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