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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22-11-2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政办发〔2022〕65号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巩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成果,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已建成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云县辖区内各行业部门、乡(镇)承担建设并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要求。

第四条 建立项目管理长效机制,完善项目运行管理措施,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通过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程的实施,达到以下目标:

(一)有效削减村庄污染负荷,使村庄环境大幅度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明显提升;

(二)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河流水体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三)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逐步形成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五条 云县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村人居办)负责监督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水质监督性监测及参与考核评估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统筹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和评估考核工作。

第八条 相关行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内容及固定资产应当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使用。

第九条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有效运行。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员。对本村(社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负总责,组织研究决定运行维护管理的各项事务、设施管理人员的选定和补贴,定期组织检查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落实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的补助和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配合上级对本村(社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考核。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第十条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可根据各乡(镇)实际选择专业公司或者自行维护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对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应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小组,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各村(社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并建立运行检查台账,及时监督指导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村(社区)应落实一名责任心较强懂技术的设施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按照操作规程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村民委员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杜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间歇性运行、不运行或闲置。

第十三条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管理制度、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规程,责任人员、管理人员等上墙公示。

第十四条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管理人员(专业公司)应按照操作规程,对本村(社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入户收集池、沉淀池(集水井)、检查井、管网、格栅、沉砂池、调节池、厌氧池、人工湿地、一体化设备等设施,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

(一)每月对格栅、检查井、井盖、管道进行清渣1次保持正常功能,雨季期间应加大检查频次;

(二)每半年对调节池清淤一次,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每年对厌氧池、耗氧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污泥淤积,对人工湿地植物需保持合适的密度,并应合理修剪、清理;

(三)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不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确保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发现设施损坏不能维修的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社区)主要领导报告并提出维修意见;

(四)负责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

(五)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

(一)工程项目设施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书、审计报告和移交记录;

(二)污水处理设施的说明书、维护手册(一体化设备),工程项目竣工图纸;

(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文件,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年度检修记录、运行维护记录等。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各乡(镇)应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专项经费。

(一)采取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建立收费制度,积极筹措资金,结合各村实际制定村规民约,以一事一议方式收取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二)可以争取财政资金补助、乡(镇)整合资金补助、村组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

(三)采取公益岗位维护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 各乡(镇)应统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维护管理及考核

第十八条 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谁受益、谁担责,谁破坏、谁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破坏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

(一)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在县农村人居办的牵头下,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不定期考核,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纳入年内县综合目标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1.工作小组建立情况;2.管理维护人员落实情况;3.台账建立情况;4.检查运行维护情况;5.正常运行率;

(二)乡(镇)应建立对村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因管理不善,造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机电设备(包括电动机、水泵、风机、太阳能等)被盗或者受到破坏的,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补齐或更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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