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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通告


来源:云县县政府 作者: 时间:2018-09-2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政通〔2018〕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及《云南省提升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央、省、市相关工作部署,结合云县实际,为深入推进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集中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均属清理整治的范围。

二、整治重点

(一)县城建成区和规划区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二)全县12个乡(镇)集镇,村委会驻地周边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三)县城周边村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四)国道、省道和通乡油路红线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五)县域内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六)县域内江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七)居民住宅小区及集贸市场内占用公共用地、公共绿地、道路和占压各种管线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房、棚、亭、车库、畜禽舍设置的各类围栏等)。

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

(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

(三)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

(四)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临时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五)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湖泊、水库保护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

(六)公路红线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构(构)物。

(七)违反自然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

(八)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的。

(九)国家建设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插、抢种等企图套取国家补偿资金的。

(十)未经批准非法流转集体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

(十一)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四、整治措施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强化对土地和建设规划的管理。

(二)凡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向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办公室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并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调查,自觉接受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将依法处罚。

(三)凡应拆除的违法建构(构)物,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当事人拒不拆除的,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四)对于正在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内未拆除的,将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清除,相关部门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五)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违法建(构)筑物,相关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电。

(六)对于未消除违法行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不出具相关证明。

(七)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时一律不予补偿。被依法认定为抢建、抢插、抢种或非法流转改变土地用途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责任追究

(一)凡干扰、阻挠或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二)凡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中,发现有黑恶势力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及国家公职人员为黑恶势力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充当保护伞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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