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云县人民政府!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部门动态 > 正文

以公证综合法律服务,解自书遗嘱执行困境


来源:云县司法局 作者:王星剑  时间:2019年09月10日 14:0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以公证综合法律服务,解自书遗嘱执行困境



来源:云县司法局 作者:王星剑 时间:2019-09-10 14:0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最近,云县公证处受理到一个特殊的公证案件:被继承人杨某,女,于二〇一八年因病死亡。杨某的父母早逝,其本人有三次婚姻史,共育有六个子女,三任丈夫都已先于其死亡。杨某立有自书遗嘱一份,指定其女儿马某为登记在杨某名下房屋的遗嘱继承人。杨某名下房产实际已经于二○一五年拆除,原址新建的房屋则系在征得杨某同意赠与其女儿马某的前提下,由马某个人出资建成。为保障马某的合法权益,杨某特立遗嘱指定马某为该房产的唯一继承人。马某以其母杨某所立自书遗嘱为据,申请遗嘱继承公证。

  在公证实践中,经公证的遗嘱可以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未经公证的遗嘱可以以事实不清、未能探究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等理由拒绝受理遗嘱继承公证。然而,一刀切式地对自身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采取否定态度,以偏概全地拒绝受理遗嘱继承公证事项,有悖法律对遗嘱(制度)的肯定,使遗嘱因缺失银行、不动产、公证等实务部门的认可而无可执行性或者可履行性,造成遗嘱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期待利益有落空之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身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在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自治的情况下,将其名下合法财产指定本人身故后由其法定继承人之一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合法有效之遗嘱。案例中,杨某立遗嘱将其名下房产指定由其女马某继承,立遗嘱过程由XX社区工作人员周某某、XX社区居民李某某在场见证,杨某的其他子女对遗嘱真实性和唯一性无异议,个别子女虽质疑遗嘱内容(由马某一人继承)但无足以推翻该遗嘱的证明材料。因此,杨某所立遗嘱为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本案中,云县公证处没有因是自书遗嘱而简单地拒绝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而是以公证综合法律服务理念和公证可行性理念为引领,围绕当事人的根本需求提供综合公证法律服务,扩充和发展传统公证职责,不再仅限于关注真实性、合法性等“证明价值”,注重保障当事人所托之事的可行性。充分运用公证手段和其他法律工具,利用有限人力资源进行调查走访、查证核实,依据充分扎实的证据支撑,判定所涉遗嘱为杨某生前所立真实、合法、唯一之遗嘱,按照公证程序为申请人出具了遗嘱继承公证书。让公证活动从法律层面扩充到社会层面,使逝者遗愿得以实现、生者继承利益得以保障、遗嘱之法律秩序得以维护,实现了公证法律效益、社会效益一举双赢的局面。

  随着社会的变迁,证明或者出具公证书仅仅是公证机构的职能之一,而不是公证的全部职责。公证员应当在自己的知识结构和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地运用各种法律工具和其他方式协助当事人提高法律行为的可行性或者说是可履行性。以传统公证执业思维去关注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经远远不够,只有将法理精髓注入公证行为(服务),并与当事人的公证需求进行深度融合,公证存在的价值才能够得以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