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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县县城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年12月30日 18:5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人民政府通告

云县政通〔2022〕42号

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县县城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县实际,云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周边部分行政村(社区)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区域

(一)禁止销售禁止燃放时段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全天候禁止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销售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不再批准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原批准设置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到期的不再给予延续换证,许可证在有效期的零售店(点),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再对外销售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域:爱华镇爱华社区、草皮街社区、新云洲社区、毛家村社区、田心社区、德胜村、河湾村、平掌村、水磨村、勐勐村、忙回村。

(四)除以上区域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仓库等;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许可后准予燃放。

三、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销售,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经营的,依规依纪处理。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经营,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县城管控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2345”政府公众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0883--3210119”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883--3212989”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