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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旅典型案件通报(杨凤银)


来源: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 作者: 时间:2023年12月11日 14:5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杨凤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一、案件情况:2023年10月18日12时15分,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执法人员在云县分水岭岔口,依法对当事人杨凤银驾驶的云S.76G16小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从云县小忙兔到临沧城,车上有6名乘客,经调查取证核实,6名乘客长坡岭上车,5名乘客要到蚂蚁堆,1名乘客要临沧城,谈好乘客每人付25元车费,当事人杨凤银能出示《道路运输证》及有关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结果:罚款10000(壹)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下属大队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五、处罚时间:2023年10月27日


                                             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县大队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