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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来源:云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4-01-1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全县所有林区、草原和林缘周边100米范围内均属于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从事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云县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经批准进行农事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不经批准不烧、风大太阳辣不烧、无人看守不烧、不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不开好防火隔离带不烧。

(四)严格执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即林区农户100%与村民小组长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防火检查站(哨、卡)对进入林区人员100%进行实名登记、林区生产用火100%执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痴呆聋哑精神病等5种特殊人群和儿童要100%落实监护责任人、对违规用火要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需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并扫“防火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四、以“林长制”为抓手,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压实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五个关键人”责任,落实护林员巡山护林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责任到人、防控到位。

五、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民委员会(社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把森林防火、保护森林资源纳入村规民约,将森林防火安全、警示、管理、惩治列入村规民约管理。

六、在森林防火区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用火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已赋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林内林缘道路、村庄、学校、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库房、矿山、电站、工厂、施工工地、景区步道、坟山墓地、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火灾隐患。

八、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林草部门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严格执行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和统一归口上报制度。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林业和草原局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及时通报。

九、强化应急战备,县级要组建不少于50人的森林草原防火专业队伍,乡(镇)组建不少于15人的专业队伍,各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组建不少于20人的专业队伍。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灾),各乡(镇)、县林业和草原局要迅速组织扑救,落实专业指挥,第一时间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公安局。

十、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干部群众要主动检举揭发,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对违规农事用火给予举报者100—200元的奖励;对提供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线索的,按案件性质大小给予1000—5000元不等的举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代理县长:段学能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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