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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市外来临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作者: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08-1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2021年7月5日,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沧市市外来临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办法》(临政办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的执行,持续推进临沧市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全面提升外商来临投资软环境,及时有效受理市外来临投资企业投诉,维护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临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工作委员会2020年工作台账的通知》(临改委发〔2020〕2号),以及《云南省省外来滇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规定》中“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建立省外来滇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制,明确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投诉的机构,认真做好省外来滇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要求,制定出台《办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措施,是提升外商来临投资软环境的有效保障。

  二、《办法》制定依据。主要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云南省省外来滇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规定》并结合临沧实际制定。

  三、《办法》受理原则。一是符合国家、云南省和临沧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客观公正,办事公开,及时便民;三是“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临沧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市外来临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向市级有关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交办、转办投诉事项,汇总、分析投诉受理情况,并进行跟踪问效。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参照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制,明确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投诉的机构,认真做好市外来临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并将受理和处理情况按季度报送市投资促进局。

  五、《办法》适用范围。1.市外来临投资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出现的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争议;2.履行合同、协议中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争议;3.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事项。

  六、《办法》不予受理范围。1.已进入(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纪检监察程序或仲裁程序的;2.涉及信访、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涉法涉诉等非政务服务范围的;3.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4.匿名投诉或提供材料不真实的;5.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6.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七、《办法》对投诉方式的要求。市外来临投资企业可以通过面谈、信函、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进行投诉,原则上应一事一诉,多个投诉事项涉及同一投诉对象的,可合并投诉。

  八、《办法》对投诉时需提交材料的要求。市外来临投资企业投诉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投诉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3.投诉事实、理由及请求解决的问题;4.相关佐证材料。

  九、《办法》对投诉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的规定。1.受理。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初审,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需要进一步补充投诉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2.受理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根据所涉事权和管辖权限,作出交办、转办、承办处理。3.分级办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高效开展投诉办理工作,与投诉人或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在投诉办理过程中应主动回避,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和处理完毕。因投诉事项复杂或情况特殊确需要延期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4.交办、转办。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沧边合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接到市投资促进局交办、转办通知后,负责办理的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延期投诉件60个工作日内)将办结情况报市投资促进局,重大、疑难投诉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5.办理情况反馈。投诉办理完结后,投诉受理机构将办结情况记录存档,并在投诉办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反馈投诉处理结果。

  十、《办法》对终止办理投诉案件的规定。1.投诉方或者被投诉方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2.受理投诉后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纪检监察程序或信访程序的;3.投诉方自愿放弃投诉的;4.发现投诉内容不实或者投诉事项不能证实的;5.投诉方对投诉办理机构提出的解决方案,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或者对处理工作不予配合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 《办法》关键词解释。

  市外来临投资企业,指在临沧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市外来临投资企业。

  市外来临投资企业投诉,指市外企业或自然人到临沧市内投资,并在临沧市内注册成立公司,项目在推进(含申办、筹建、终止等)或生产经营过程中,认为临沧市各级政府部门、职能单位及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履职不到位,向各级政府或职能部门提起投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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