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云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预防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预警公告


来源:云县人民政府 作者:云县县政府  时间:2021-11-0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预防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

预警公告

秋冬季节来临,我县部分群众有煮食草乌、附片等乌头类毒性中药材“进补”现象,极易发生中毒。为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等中药材因含乌头碱而具有剧毒,口服乌头碱 0.2 毫克即可中毒,3-5 毫克可致死,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草乌、附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不能当作食品、普通药膳食用。确因病情需要服用此类药物,应该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在医师或药师指导下服用。

二、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邀约他人煮食毒性中药材须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六、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头晕、恶心、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尽快前往医院就诊,避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机。同时立即停止食用,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七、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提前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医疗机构对病情严重、本院不具备救治条件的要及时动员病人转院治疗。

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查处各类餐馆、单位食堂使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加工食品违法行为。

九、各乡镇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

十、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要加强监管协作,及时报告情况,相互通报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 主办:云县人民政府
      备案序号:
      滇ICP备05003111号
    • 承办:云县政府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9220056
    • 制作及维护:云县政府信息中心
      政务服务热线:0883-3211423
    • 滇公安网备:53092202000102号
      运行维护:云县政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