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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行政审批标准化梳理事项清单汇总表


来源: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8-11-0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附件1

云县行政审批标准化梳理事项清单汇总表

序号

部门

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办理方式

主项

子项

1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发布登记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第一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新办:1.《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2.《媒体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由新闻广电出版部门核发。3.《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由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核发。4.《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由申请人自备。5.《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由申请人自备。6.《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由申请人自备。 变更:1.《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2.《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由申请人自备。 注销:1.《广告发布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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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

内资企业设立核准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复印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7.住所使用证明,1份复印件,由申请人自备。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原件,由工商部门核发。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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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2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

内资企业变更核准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复印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4.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详见办事指南。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由工商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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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2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

内资企业注销核准登记(省、州、县)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复印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做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4.清算报告,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1份原件,由工商部门核发。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1份原件,由税务机关核发。7.注销公告,1份报纸原件,由申请人自备。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该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由工商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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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复印件,1份原件,由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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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县)

行政许可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条第一款: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1份,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2.经营者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 1份,由申请人自备。4.申请登记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由许可部门核发。5.委托代理人办理,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6.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 ,由申请人自备。7.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需提交) 原件、复印件 1份,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需提交) 原件、复印件 1份,由名称预先核准核发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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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3.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4.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5.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由许可部门核发。6.委托代理人办理,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7.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8.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需提交)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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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4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1份 ,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2.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

、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4.委托代理人办理,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5.办理过涉税事项的,提交清税证明,原件1份,由税务部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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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原件 1份,由申请人自备。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原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原件1份,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7.住所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 ,由申请人自备。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原件、复印件1份 ,由名称预先核准核发部门核发。10.前置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由前置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核发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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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5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原件、复印件1份,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由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核发部门核发。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原件

复印件1份,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9.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

、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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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三款: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或作出决定部门提供。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或作出决定部门提供。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8.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由作出决定部门提供。9.清税证明原件1份,由税务机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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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5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1份,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原件、复印件1份由作出决定部门核发。

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由作出批准部门核发。变更: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1份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原件1份,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由作出批准部门核发。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注销: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网上下载或窗口索取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由申请人自备。4.清税证明原件1份,由税务机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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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6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动产抵押登记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0号令)》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登记: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三份);如有附页说明抵押物概况的,双方应在附页上加盖公章,并连同《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并加盖骑缝章;2.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4.《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5.非法人企业提供企业出资人其拥有财产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证明;6.财产共有人统一抵押的证明;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变更: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一式三份),如变更抵押物有附页说明抵押物概况的,双方应在附页上加盖公章,并连同《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一并加盖骑缝章;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销: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2.《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4.《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5.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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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7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其他行政职权类

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2号)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设立: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4.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5.质权合同。变更: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1)出质人.质权人或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2)变更名称(姓名)后的出质人.质权人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4.变更出质股权的数额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出质股权数额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2)出质股权数额增加的,还应当提交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注销: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质权消亡的证明文件。撤销:1.出质人或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2.出质人或质权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的《股权出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关于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或撤销的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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