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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普法


来源: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3-09-2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涉及每个人的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为保证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若干配套的法规规章,我们一起了解一下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和食品安全知识。

一、食品的含义

(一)什么是食品?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二)什么是特殊食品?

主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

(一)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生产食品,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销售食品、餐饮服务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二)食品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 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小知识】学会看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包括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三、食品安全事故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 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三)事故处置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小知识】常见的食物中毒有哪些?

(1)有毒动植物中毒:常见的有河豚鱼中毒、高组胺鱼类中毒、四季豆中毒、豆浆中毒、发芽马铃薯中毒、毒蘑菇中毒等。

(2)细菌性食物中毒:常见的有沙门氏菌食物中毒、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食物中毒、副溶血弧菌食物中毒等。

(3)化学性食物中毒:常见的有“瘦肉精”食物中毒、有机磷农药食物中毒、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等。

【小知识】有毒野生菌中毒

有毒野生菌中毒是云南最常见的食物中毒,由于野生蘑菇的 种类繁杂,很多毒菌是目前我们尚未发现和认识的,加上部分毒菌与可食用菌从外观上很难辨别,每年因误采误食野生毒菌引起的中毒事件在全省各地都时有发生,包括一些已经确定是剧毒类的野生菌,如毒鹅膏菌、秋盔孢伞、亚稀褶黑菇等。毒菌所含毒素非常复杂,中毒后所表现的症状、体征多样,发病潜伏期短则数分钟,长则数小时或数天,其中以脏器损害型危害最为严重,死亡率极高。野生毒菌中毒目前尚无特效解毒治疗方法,因此,毒菌中毒防控最好的措施就是不要采食不认识的野生菌!

【小知识】野生菌常见中毒类型

(1)胃肠炎型中毒:毒红菇、虎斑菇,潜伏期短,主要症 状为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病程短,恢复快,预后良好。

(2)神经精神型中毒:毒蝇菌等,潜伏期 1 -6 小时, 临床症状较多。预后良好,精神症状很快恢复。

(3)溶血型中毒:鹿花菌,大量破坏红细胞,出现急性溶 血症状,潜伏期6-12小时,除胃肠炎症状外,可出现黄疸、血 尿、肝脾肿大等溶血现象。

(4)脏器损害型:死亡率高。

【特别提示】谨防草乌、附子中毒

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是食品。擅自加工食用草乌、 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加工、出售、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原料的食品(包括自行配制的药酒及其他食品 )。邀约他人煮食毒性中药材须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 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五)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六)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罚款最高可以处货值金额三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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