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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云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


来源: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时间:2023-01-1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施行,已实施满2年。根据规范性文件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2023年1月3日,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二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采取会议评估的方式对《实施办法》实施情况开展调研,现对《实施办法》实施后情况评估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实施办法》制定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沧市财政局、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临沧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人社联发〔2019〕60号)文件,由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征求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十二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根据统一的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讨论形成的比较成熟的实施办法,由云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31日制定印发实施。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实施内容合法。

二、《实施办法》的基本情况

(一)保障对象

1.我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按征地时承包证上家庭成员计算)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2.以下人员不属保障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在职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了土地且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大于0.3亩的人员。

(3)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

(5)现役军人和服刑期间的人员不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

(二)保障方式

自本办法之日起,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三)补助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四)补助办法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不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实行个人账户实账制管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以缴费补贴的方式,由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转账兑付给参保人,实行报账制管理。

1.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叠加享受。

2.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根据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累计年限确定其应享受政府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已享受的政府补助年限不足的予以补足,补足后达不到15年的,不再给予补助。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养老金待遇,没有享受过政府缴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

3.被征地农民自死亡次月起停止计发政府补助,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办理退保手续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4.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从在用人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政府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时按剩余月数逐年补贴。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时段视同享受政府补助。

5.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助。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出现役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随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政府补助。

6.被征地农民中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享受政府补助。服刑期满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申请享受政府补助。服刑期满后在企业单位就业,随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政府补助。

7.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政府补助。毕业后自主就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享受政府补助,其补贴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算起。毕业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随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政府补助。

三、《实施办法》实施效果

云县涉及征地11个乡镇,已完成无争议地块的摸底调查和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涉及失地农户3986户15629人,经排查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等于0.3亩的有664户2307人,其中:16周岁以上1887人,参保1524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兑付参保缴费补助1372人1000.2万元,60岁以上参保人已享受15年缴费补助,每人每月提高养老待遇161.87元。已经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公平公正惠及每一个被征地农民。

四、评估意见

鉴于《实施办法》实施后,切实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待遇得以提升,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得以妥善解决,《云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继续实施。

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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