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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公安局涉旅典型案件通报(幸福勐赖坝宾馆)


来源:云县公安局 作者:云县公安局 时间:2024-03-2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幸福勐赖坝宾馆工作人员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构成不按规定落实五必需的经营行为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1月11日,云县公安局幸福派出所接上级公安机关通报,辖区幸福勐赖坝宾馆存在四名未成年旅客住宿不按规定落实五必需的经营行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结果:对幸福勐赖坝宾馆经营者杨某某作出警告的处罚。

四、处罚单位:云县公安局幸福派出所

五、处罚时间:2024年1月20日

云县公安局

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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