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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事项类型:行政强制)


来源:云县公安局 作者: 时间:2024-04-1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事项类型:行政强制)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1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

对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公路客运车辆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05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3

对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机动车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05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4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动车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5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5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及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机动车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6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7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8

对因搜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嫌疑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搜集证据;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扣留事故车辆、嫌疑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9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10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11

对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九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一)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

12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修正)

) 第九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13

对改变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九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三)改变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的;

14

对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3月28日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九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四)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15

对可能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违法驾驶人的驾驶证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16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违法驾驶人的驾驶证的扣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17

对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测试、检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8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19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对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21

对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22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23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收缴及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4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收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八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5

强制拆除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26

强制报废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57号)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7

强制排除妨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47号主席令)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57号)第四十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28

强制撤离现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29

扣留未取得校车标牌、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校车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0

收缴并强制报废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扣留驾驶报废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人员的驾驶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57号)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31

拖移违规机动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57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32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时,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 公布施行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3

吸毒检测

行政法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2009年7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第七条 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34

吸毒成瘾认定

行政法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令 第11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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