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时间:2022-09-2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人社发〔2022〕145号

李佳瀚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把2009年以前符合条件的失地居民同时纳入保障的建议》(第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制度方面

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了《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和云县人民政府分别于2008年12月15日和2009年4月23日进行转发并贯彻落实;2009年1月12日临沧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临沧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三号公告),于2009年5月4日公布施行;2009年7月3日临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印发了《临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临劳社联发〔2009〕18号),规范了临沧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业务操作;2009年9月4日临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了《临沧市补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劳社联发〔2009〕23号),规范了临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会计核算。

云县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 号)、《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沧市财政局、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临沧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人社联发〔2019〕60 号)、《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县政办发〔2020〕8 号),全面推进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改革工作。

二、法律法规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状况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县人社局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在征地报批过程中认真做好初审手续,把好初审关。根据《临沧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但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县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保障范围。云县涉及征地11个乡镇,已完成无争议地块的摸底调查和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涉及失地农户3986户15629人,经排查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等于0.3亩的有664户2307人,其中:16周岁以上1887人,参保1524人,已兑付参保缴费补助1304人968.55万元(严格执行先缴后补政策)。

四、关于把2009年以前符合条件的失地居民同时纳入保障建议办理意见

根据各级文件精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最早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将2009年以前失地农民同时纳入保障,没有相关的政策为依据。

衷心感谢您对云县人社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提出更多宝贵的建议。

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主办:云县人民政府
      备案序号:
      滇ICP备05003111号
    • 承办:云县政府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9220056
    • 制作及维护:云县政府信息中心
      政务服务热线:0883-3211423
    • 滇公安网备:53092202000102号
      运行维护:云县政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