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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县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6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10-1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县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6

违法行为人云县银盘大酒店(地址:云县爱华镇草皮街社区新兴街204法定代表人乐泰山,性别:,年龄:36,民族:布朗族,出生日期:1987119日,居民身份证:533523198701****15,户籍所在地:临沧市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2MA6Q0F1U49

现查明云县银盘大酒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妨碍安全疏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编号:[2023]第0403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云县消即字[2023]第0330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之规定,现决定 云县银盘大酒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消防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之规定,现决定 云县银盘大酒店妨碍安全疏散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消防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以上两项合并执行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云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云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10

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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