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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县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8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10-1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县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8

违法行为人云县黑森林酒吧服务店(地址:云县爱华镇草皮街澜沧江广场148法定代表人曾穗湘,性别:,年龄:38,民族:族,出生日期:1985829日,居民身份证:430521198508****10,户籍所在地:临沧市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2MAC49AL29X

现查明云县黑森林酒吧服务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编号:[2023]第0397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第四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云县黑森林酒吧服务店作出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消防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云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停业。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云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17

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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