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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县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0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6-2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县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0

违法行为人云南云县甘化有限公司(地址:云县爱华镇毛家村社区大河口188,经营者:李波,性别:男,年龄:34,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8984日,居民身份证:440882198908****17,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741480523R

现查明云南云县甘化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0270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云县消即字[2023]0157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云南云县甘化有限公司处罚款伍仟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云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云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620

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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