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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县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2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7-2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县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2

违法行为人:玉溪鑫尔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地址:云县爱华镇云顶蓝水湾6幢1单元901室,经营者:李怡霖,性别:,年龄:51,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72927日,居民身份证:532401197209****44,户籍所在地:玉溪市红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MA6QCQFT0C

现查明玉溪鑫尔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涉嫌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345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云县消即字[2023]第0229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玉溪鑫尔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处罚款叁仟元的消防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云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云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728


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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