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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云县人民政府 作者:云县县政府  时间:2017-11-2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政办发〔2017〕233号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云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指挥部组成

2.3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5 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

3.2 信息报告

3.3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标准

4.2 分级应急响应

4.3 预案启动程序

5 应急行动

5.1 预案启动

5.2 应急行动

5.3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及社会救助

6.3事故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救援与保障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4 宣传、培训和演练

7.5 监督检查

8

8.1 奖惩和责任追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努力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临沧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云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及负责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乡( 镇)人民 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协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指挥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实施,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各级别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有备无患。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发挥其在救援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努力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5 应急预案体系

云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并与《临沧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衔接。

2 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监管局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政府组建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由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安全监管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基本物资储备和职工应急能力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准备工作。

2.2 指挥部组成

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和县直有关部门及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县政府应急办、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局(含交警大队)、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和计生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公路分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政府新闻办,驻云县部队、武警以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由事发地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应急专家参加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设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分别成立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警戒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新闻宣传组、技术专家组、现场检测评估组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现场指挥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组长单位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2.3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启动县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做好县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既有本部门应急响应的职责,又承担全县总体应急响应任务,确保本预案和行业专项预案的顺利实施。同时还必须与市级相关预案管理机构做好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县政府应急办: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负责向有关领导报告,负责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及信息报送。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全县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调查工作。

县公安局(含交警大队):负责消防、道路交通、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等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和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参与事故调查,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组织协调电力、煤炭、成品油、燃气及机械、冶金、建材、化工、医药、轻工、纺织、机电、通信、民爆等行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生活必需品保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房屋坍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市政公用设施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房屋坍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含水上运输)、车站、码头、渡口和公路施工等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水上运输保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为矿山企业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地质信息。组织协调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道路外作业事故、农村沼气事故、渔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卫生和计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向相邻城市或上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医疗支援。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负责提出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配合公安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中存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负责组织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并提出环境修复方案。

县水务局:负责水库、河堤等水利设施以及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和水利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民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的救灾救助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协调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有关工伤保险理赔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

县总工会: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及善后相关工作。

县监察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党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县检察院: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县公路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运输保障和事故灾难发生后公路修建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

县地震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与地震预测或地震趋势判定意见等工作,与相关成员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地震信息通报制度,为及时预警预防衍生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游景点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维护事故救援现场新闻采访秩序,正确引导舆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工作。

驻云县部队、武警:根据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商请,提供应急援助。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县政府办负责协调。

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应急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需要,在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共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衍生灾害的各项保障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职责

2.5.1 现场指挥部

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按照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县安监局及县直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有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救援工作,为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前期保障。主要职责是:

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统一领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确定并设置危险区域警戒线;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指示、批示和重大决策,并及时向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汇报处置进展情况。

2.5.2 抢险救援工作组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相应应急救援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交通、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组:由卫生计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3)警戒保卫组: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财政、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通讯、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善后处理组: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事发地政府人员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在宣传部门组织下,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

(7)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定,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协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8)现场检测评估组: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

3.1.1 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安监局。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人民政府。

3.1.2 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对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县安委办。县安委办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安委办和县人民政府。

3.1.3 县安委办、县直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和部门。

3.1.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县安全监管局、县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信息报告

3.2.1 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四个等级报送。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县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在云县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及时报请企业总部协调处置。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时限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事故复杂或情况不详的,应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续报。

县安全监管局值班电话:0883-3210119、0883-3210122。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883-3210676。

3.2.2 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失踪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3 事故信息续报

在事故快报基础上,要根据事故报送内容的完整情况,对事故要素不完整、事故情况不清晰的及时进行跟踪调度,尽快按规定进行补报、续报。特别是发生重特大事故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冶金等八大行业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包括危险物品火灾、爆炸、泄漏类事故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后,要尽快跟踪调度发生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性质、生产规模和能力、证照情况,涉及的危险品种类、储罐储量基本信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运输品种基本信息等)、事故情况(事故类型、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涉险人员情况、事故抢险救援进展和采取的对策措施、环境污染控制等情况,及时按要求进行续报。重大、特大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的续报根据救援、处置进展情况随时报送,直至救援处置工作结束。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3.3 预警行动

3.3.1 各乡(镇)、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同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3.3.2 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安全监管局和有关部门。

3.3.3 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县安委办(安全监管局)应及时分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应建议县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县安全监管局接到事故和符合启动本预案规定的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常务副县长报告,县安委办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立即成立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通知有关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反馈有关情况。

4.1 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各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如下:

级响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跨省级行政区域、跨国界的安全生产事故。

级响应:造成10人至2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至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至99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级响应:造成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至9人生命安全,或者30至49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级响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4.2 分级应急响应

4.2.1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Ⅰ、Ⅱ、Ⅲ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乡(镇)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

4.2.2 Ⅳ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Ⅳ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乡(镇)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将部分启动本预案。当发生Ⅳ级响应标准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无人员伤亡,但可能导致社会影响较大的大面积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部分启动本预案。

4.3 预案启动程序

本预案启动程序如下:

(1)根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对情况较为严重的事故,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启动预案的决定。

(2)应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需要县级给予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的,县人民政府作出部分启动预案的决定。

(3)应县安委办建议,由县安委会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4)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5 应急行动

5.1 预案启动

县人民政府领导宣布启动预案后开展以下工作:

(1)确定现场指挥部的成立。

(2)确定指挥长、副指挥长人员名单。

(3)确定各工作组组长和组成单位名单。

(4)确定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人员带齐相应的装备和物资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集中。

5.2 应急行动

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由现场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救援处置方案;各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5.3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

应急处置现场工作以属地为主,凡是进入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人员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5.4 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5 应急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伤亡人员抚恤、司法援助以及疾病预防与控制,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6.2 保险及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事故灾难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同时,应制定事故灾难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6.3事故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进行。由县人民政府明确调查组组成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到县安委办(安全监管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根据事故灾难时的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县政府应急办和县安委办(安全监管局)。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按照省、市、县规划,逐步建立相应配套的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音、视频指挥监控系统。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所管行业特点,结合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摄影和办公器材。

(3)建立与省、市级相应配套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包括“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物资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库”和“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

7.2 应急救援与保障

7.2.1 救援装备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物资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7.2.2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公安消防队伍、民兵预备役为骨干救援力量的专业救援队伍体系;各行业领域的企业应依法建立专( 兼)职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各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全县各级政府、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掌握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分布情况,指导、协调有关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 兼) 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必要时,请求驻云县消防、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事故灾难应急抢险救援。

7.2.3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7.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7.2.5 物资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7.2.6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支出,原则上由事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所需政府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安全生产培训、应急预案编制、预案演练、装备购置等。

7.2.7 社会动员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丢失的,应给予补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全监管局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应急技术储备。

7.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7.5 监督检查

县安委办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奖惩和责任追究

8.1.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1.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 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 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和应急演练发现预案等存在的问题,县安全监管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人民政府,经审定后印发实施。县直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抄送县安委办(安全监管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抄送县安委办(安全监管局)备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10月23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12〕2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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