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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来源: 作者:云县应急局  时间:2020-08-2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沧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山洪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灾害或重大险情。

1.4工作原则

1.4.1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常备不懈,减少危害的原则。

1.4.2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

1.4.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4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后地下,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的原则。

1.4.5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云县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云县防汛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防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水务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水利副主任、县水务局分管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为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政府新闻办、县地震局、县气象局、临沧供电局云县变电站、县消防大队。

2.2工作职责

2.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防汛抗旱有关工作;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下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强降水防范工作,督促指导城市防洪工作;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2.2.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等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在建电站的安全度汛工作。

2.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保安和应急抢护,做好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协助征调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督促指导好所管辖工况企业和已建电站的防汛规划和安全度汛工作。

3.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教育系统校舍、设施、物资和师生的防汛安全;指导学校做好防洪工作和抗旱保供水工作;督促制定重点防区应急预案和预警、预报、安全转移等防范措施,加强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安全教育。

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5.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救济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

7.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以及水毁耕地的复垦整治。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抗旱期间地下水勘查管理工作,做好水毁耕地整治的规划实施。

8.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负责做好供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水环境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及善后工作,监督检查洪旱灾害(含地质灾害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对洪旱灾害防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环境保护监管。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城以上城镇供水和城区排涝工作及供水设施管护、应急供水方案编制;组织指导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安全和抢险应急修复工作,做好城市防洪排涝的规划、建设和应急工作;配合水务部门做好重点城市、集镇的防洪抗旱规划。

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设施和在建铁路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水上安全监督,组织做好水上搜救工作;配合水务部门做好公路沿线堤防护岸的保护;指导协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公路、水运等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受灾和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抢通保通及工程设施修复,确保交通畅通和工程设施安全;协同公安部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通行。

1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乡镇企业、渔业的防洪安全。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建议,负责救灾备荒种子、种畜禽、饲草料、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调剂和管理。

12.县水务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做好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建设工作及防洪、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修复病险水利工程和水毁水利工程;制订水利工程防汛应急处理及水毁修复工程计划,组织防洪抢险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审查防洪抗旱抢险预案,拟制防汛抗旱经费、物资计划。负责已建在建水利设施和河道的安全度汛工作,配合应急部门做好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3.县商务局:负责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物资市场保障供应等工作。

14.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所辖旅游景区、景点以及设施的安全管理,汛期要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信息,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向游客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合理配置旅游线路,确保游客安全。

1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灾区饮用水卫生检测并做好灾后疫病的防治工作。

16.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实、评估、掌握和发布灾情,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重大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申报、拨发、管理、分配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组织拟订地方性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17.县审计局:负责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使用的审计工作。

18.县广播电视局:负责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汛旱情通报和各地防汛抗旱重要信息。

19.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协调抗洪抢险救灾所需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区防汛和汛期漂竹、木的管理工作。

20.县政府新闻办负责正确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汛旱情通报和各地防汛抗旱重要信息。

21.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动态的监测和分析预测。及时通报水库及行洪河道邻近区域的震情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对震损水利工程灾害损失调查评价;协助完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安全评价工作,为抗震设防提供可靠依据,确保工程安全。

22.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从气象角度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23.临沧供电局云县变电站: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配电设备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电网安全生产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客户产权供电用电设备防汛抗旱工作开展;积极响应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提供防汛抗旱电力供应保障服务。

24.县消防大队:负责根据本部直接领导机关命令、指示,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消防人员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2.2.3县防办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防汛抗旱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承办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在省、市防办的指导下,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好防汛抗旱的各项具体工作;每年51日至1031日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务必严格遵守纪律、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并上报,提出合理的措施建议;对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不断完善防汛抗旱预案、队伍、信息和服务等体系建设;对全县重要江河、水源和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实施统一调度,组织对江河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指导城市防洪工作;参与其它自然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1)县防办加强与太平关水文站、嘎旧水文站业务联络,及时收集江河水位、流量资料。为防汛抗旱指挥提供依据。

2)县气象部门加强与水文部门的联系,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澜沧江、南河、北河、罗扎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水位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县防办,县防办应立即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

b、当河堤、涵闸和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水务局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中型水库(正觉庵水库、刘家箐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县水利部门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b、当中型水库(正觉庵水库、刘家箐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中型水库(正觉庵水库、刘家箐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部门应立即向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向水库下游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害信息

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事发地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县防办应全面收集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在3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县防办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轻度灾情旬报。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特大旱情3日一报;严重旱情5日一报;中度旱情和轻度旱情旬报。

3.1.5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编制的效果,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防汛指挥部应储备充足的抢险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和防汛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及指挥调度指令畅通。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洪水预警

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单位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为预警提供依据。

3.2.3地质灾害预警

1)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县气象、国土资源、水文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有地质灾害的地方,由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强观测、加强巡逻,并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干旱灾害预警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县的洪水风险图、地质灾害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汛、抗旱预案

1)水库管理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水库洪水方案,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市、县水利部门审批。

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后严格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不同的应急程序。

4.1.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南河、北河、罗扎河、正觉庵水库、刘家箐水库、县城防洪等重大的水利水电、防洪工程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督促指导各相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在乡镇防汛指挥部或水管站负责。必要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直接调度。

4.1.3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旱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4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应急响应级别

按工程险情、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工程险情按工程规模、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见附件二)。

4.3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

1)当南河、北河等主要河流域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当工程出现特别重大险情时;

3)发生死亡50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4)灾害造成直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4.3.2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召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会商,启动防御特大洪水、抗旱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报告市防办。县人民政府工作、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正觉庵水库等水利工程调度。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带班,加强汛期值班,在云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防汛抗旱措施。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受灾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4重大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应急响应。

1)当南河、北河等重要河流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当工程出现重大级险情时;

3)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4)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4.4.2重大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相关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相关领导率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情度;县防办不定期在云县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受灾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5较大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应急响应。

1)当南河、北河等重要河道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当工程出现较大险情时;

3)发生死亡5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4)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5.2较大应急响应行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县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乡镇防汛抗旱工作。适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通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乡镇,并向市防办报告。

4.6一般级应急响应

4.6.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应急响应

1)当南河、北河等重要河流发生5—10年一遇的一般洪水;

2)当工程出现一般级险情时;

3)发生死亡5人以下的洪涝灾害;

4)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

4.6.2一般级应急响应行动

县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旱情的跟踪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县防办视情况派出工作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乡镇防汛抗旱。并将情况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

4.7应急响应措施

对不同类型的水旱灾害,县水利部门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在本专项预案的基础上制订单(专)项预案,进一步落实以下主要措施。

4.7.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按照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部防,必要时申请动用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后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河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7.2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进一步恶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县国土资源局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或失踪,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搜寻,必要时向武警部队和市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4)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所在乡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4.7.3工程险情

1)当出现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险情所在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抢险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险情的应急处理,首先由险情所在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发出预警信息,其次是启动工程应急预案,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尽可能减少损失。

3)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水库将溃坝和水闸将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溃坝、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应立即带领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指导。

4.7.4干旱灾害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本县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全县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备案。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d、密切监视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坚持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c、注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

d、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县防办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4.12.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国家防总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国家防办会同民政部审核和发布。

4.12.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投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新闻报道

4.13.1报道汛情、灾情必须真实,不得随意夸张;天气预报、洪水预报、汛情公告必须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气象和水文部门提供的材料公布,不得随意修改;

4.13.2综合性报道、向上级新闻单位和对外的报道,需经宣传报道组审查后才能发布。

4.14应急结束

4.14.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4.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县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海塘、水闸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云县历史上的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军分区(人武部)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分区(人武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d、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d、凡进入危险地点、接触有毒物体、易爆物体抢险的,事先必须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险情和详细的抢险措施,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明知抢险无明显效果又非常危险的地点,一般不派抢险队伍进入抢险,但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用水、流动灌溉,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供电保障

云县供电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低洼地区受洪水威胁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的调配;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县卫生局及防疫站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派出所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b、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c、抗旱物资储备。县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抗旱物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用。

d、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的乡镇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方案。

2)物资调拨。

d、县乡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乡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县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b、县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5.3.1建设云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全县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县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3)建立和完善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中型水库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6)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7)建立全县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系统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县(乡、镇)防汛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县、乡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统一组织培训。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培训的人员,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乡镇防汛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进行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培训一次。

5.4.3演习

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时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善后工作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县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县卫生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乡(镇、街道)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市、县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县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向市政府推荐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申报,争取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制定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云县水务局牵头制定,报云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件

2019年12月25日


附件一:

名词术语定义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6、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

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

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

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工程险情级别判定表

工程规模

可预见对工程的危害程度

可能对下游造成的危害之一

备注

水库

堤防

特别重大级

大型及重要中型

一、二级

导致工程基本损坏,无法运行。

1、造成下游10000人受灾;2、造成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1、两方面以上因素同时达到某级别时,确定为该险情级别。2、三方面因素分别在三个级别时,取中间级别为该险情级别。

重大级

中型及重要小(一)型

三级

导致工程严重损坏,严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1、造成下游5000人受灾;2、造成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级

小(一)型及重要小(二)型

四级

导致工程重要设施损坏,影响工程安全运行。

1、造成下游1000人受灾;2、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一般级

小(二)型及以下工程

五级以下

导致工程部分设施损坏,对工程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1、造成下游500人受灾;2、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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