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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云县县政府 作者: 时间:2022-04-0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政办发〔2022〕18号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

《云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县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粮食应急预案》《临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沧市粮食应急预案》等,结合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和主食,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坚持统一调控、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3)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安全领域的风险防范,强化监测预警机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4)反应及时、高效处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坚持职责明确,配合密切、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纪律严明、规范有序、有效运转。

2 组织体系

2.1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 指 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发展改革局分管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负责人

成 员: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政府新闻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县支行、云县粮食收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2.1.1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2)做好粮食市场跟踪监测,掌握粮食市场形势,根据应急需求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根据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县粮食应急预案。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及应急处理情况。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及时申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

(4)组织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按照职责配合实施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必要时予以协调和支持。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粮食应急保障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县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6)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分管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国、全省、全市及县内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和方案。

(2)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直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应急工作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监测、调控和供应保障工作,完善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2)县商务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粮食加工企业调度生产等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运输及调运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4)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待项目实施部门报政府专项审批后,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运输,对粮油应急运输车辆给予优先保障优先通行。

(6)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做好应急货运运力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做好应急粮食的运力紧急调配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全县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8)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粮食应急预案的管理,并参加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协调等工作。

(9)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市场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10)县统计局负责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粮食批发、零售情况,及时提供应急区域人口数据。

(11)县政府新闻办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网信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的管理监测,正确引导舆论。

(1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其他有关成员部门(单位)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 响应机制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按照在国家、省级和市级宏观调控下,县人民政府对本县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为县级(IV级),即:在1个县或县城所在地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Ⅳ级响应,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县粮食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县人民政府认为超过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

4 应急准备

4.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临沧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储备粮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储备规模,加强和充实粮食储备。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要满足7天市场供应量,要确定一定数量的应急保障定点单位,承担粮食应急任务。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粮食储备库存中,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确保县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和应急准备的监督检查。

4.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进入县级(Ⅳ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完善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放心粮油”供应点和军粮保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建立粮食生产应急种子储备、供应网络。按照全县粮食生产区城布局情况,建立起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供应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根据扩大粮食生产的需要,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粮食生产种子种源,并负责采取措施及时调供种子。

4.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加强县内重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投入力度,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4.4 加强区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粮食购销企业等为依托建设区域应急保障中心,实现原粮储备、成品粮和主食加工、应急运输配送一体化供应,提高跨乡(镇)行政区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需要建设应急保障中心,各乡(镇)之间形成数据资源共享,服从应急状态下统一调配,提升综合应急保障能力。

5 监测预警

5.1 灾情和突发事件监测

发生灾情和突发事件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开展灾情等突发事件监测工作,引起粮食应急状态的,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和秩序,并在1小时之内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事件简要情况。报告一般包括灾情种类和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程度、范围、需要调运的粮食品种、数量和已采取的措施等相关情况,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5.2 市场监测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统一的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国内、国际和省内、市内、县内粮食市场供应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县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5.3 应急报告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应当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干旱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发生主要粮食出口国家限制或禁止对我国粮食出口等国际粮食贸易等情况,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各涉及乡(镇)要立即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判、核实,指导有关乡(镇)及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确认出现市级(Ш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应急粮源动用按照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成品粮储备、县级政府储备粮、向市级申报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的顺序进行。需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粮、成品粮储备或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涉及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待县人民政府决定后,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向云县粮食收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粮食调拨命令书。

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如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的,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6.2 组织筹集和调运

县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及时组织筹集和调运县级储备原粮及成品粮,对应急状态做出应急响应,在4小时内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筹集和调运情况。

6.3 公布应急供应网点和设立临时发放点

县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受灾地区居民及时公布开放和新增的县级应急供应网点,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报备应急供应网点及日供应品种和数量。

6.4 组织应急加工和运输

县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发布命令指挥辖区内粮食应急加工和物流运输,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备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和应急物流企业加工、配送和运输情况。

6.5 发布信息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县级粮食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问题。信息发布要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客观。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

6.6 应急经费和清算

县财政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商品周转库存量或县级政府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对应急动用的商品周转库存粮或县级政府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县支行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7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和相关政策。对调查与评估中发现存在漏洞、缺陷的政策及标准制度应及时开展和启动修订工作。

6.8 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7 应急处置

7.1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出现国家级(I级)、省级(II级)或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落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7.2 县级Ⅳ级应急处置

7.2.1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7.2.2 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县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缦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级政府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县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县级有关部门报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商务局并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安排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或安排粮食进口。

(4)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县政府所在地)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7.2.3 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市级和县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县级(Ⅳ级)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8 恢复和重建

8.1 补库新增

县级政府储备粮食应急动用后,由云县粮食收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及时核查库点出库粮食数量;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完善动用出库、划转、核销等手续。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县支行,根据国际、国内及省内、市内、县内粮食市场形势,研究提出补库计划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向云县粮食收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适时下达补库计划,及时恢复县级政府储备粮库存数量。

8.2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县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9 保障措施

9.1 资金人员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保障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建立专业粮食应急保障队伍,加强人员和设施的配备建设,同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到位。有针对性开展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队伍应急状态的实战能力。

9.2 信息化保障

县人民政府加强粮食应急能力建设,建设粮食应急信息化调度平台或搭建市级平台,实时掌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产能、库存、价格、销量动态。实现粮食保障企业信息互联共享。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9.3 基础设施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定期对仓储、装卸、运输等粮食应急基础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更新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正常运转。应急状态下,各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粮食应急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

9.4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结合重特大突发事件情景构建,定期开展跨部门、跨乡(镇)综合应急演练,重点演练应急指挥、响应机制、协调联动、综合保障等工作。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粮食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10.1.1 对在粮食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作为评优奖先、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10.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照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要求,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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