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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4〕5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 作者: 时间:2024-04-1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4〕5号

云县 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

详细地址:临沧市云县爱华镇草皮街毛家村

云县 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设项目)“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环境违法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云县 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行为:石灰粉、水泥等物料拌合车间为开放式车间,未进行密闭,车间内物料输送、计量、投料未进行密闭,地面积有大量粉尘;厂区内炉渣、石灰站的物料露天堆放,未进行遮盖和围挡,拌合车间石灰粉、水泥等物料未围挡,煤炭围挡不完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2月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其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云县 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环境执法检查,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和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违法事实;

2.12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2月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其证明对云县 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和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核实确定云县 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和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违法事实;

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共7页),其证明现场对云县 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环境执法调查;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1份共1页);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共1页);

6.现场负责人身份证(2份共2页);

以上三份书证证明云县 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身份信息;

7.授权委托书(2份共2页),其证明屈郴洲、屈旺旺有权代表云县 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调查询问;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复印件(1份共18页),其证明被申请人云县 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相关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等事实;

9.《云县环保局关于年产20万立方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1份共4页);

10.云县 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 复印件(1份共1页);

11.云县 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云县年产20万立方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部分复印件(1份共16页);

以上三份书证证明云县 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批复、排污许可等要求相关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等事实;

12.云县 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共6页),其证明建设项目符合功能区划。

13.云县 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地理位置智能分析报告》复印件(1份共5页),其证明建设项目位于综合管控单元的云县县城重点管控单元 ,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4〕3-1号)、3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因案件办理过程中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于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原《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我局决定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有《云县 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延期申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裁量因子为计算标准,一是违法事实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违法事实为落实部分措施,对应裁量等级为3;2.项目地点为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对应裁量等级为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1个月,对应裁量等级为1。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的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应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因素类别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对应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对应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对应裁量等级为-1。四是该公司位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对应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4。)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龚才金

电 话:0883-3218950

地址:临沧市云县建设路6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

邮政编码:675803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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