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
​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县政办发〔2020〕8号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云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沧市财政局、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临沧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人社联发〔2019〕60号)文件精神,结合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全面覆盖。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二)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三)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我县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

理确定保障标准,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五)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

(六)属地管理原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被征地时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和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目标任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保障对象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按征地时承包证上家庭成员计算)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二)以下人员不属保障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在职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了土地且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大于0.3亩的人员。

3.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

5.现役军人和服刑期间的人员不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

第六条 保障方式

自本办法之日起,符合第五条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第七条 补助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第八条 补助办法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不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实行个人账户实账制管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以缴费补贴的方式,由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转账兑付给参保人,实行报账制管理。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叠加享受。

(二)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根据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的累计年限确定其应享受政府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已享受的政府补助年限不足的予以补足,补足后达不到15年的,不再给予补助。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养老金待遇,没有享受过政府缴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

(三)被征地农民自死亡次月起停止计发政府补助,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办理退保手续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从在用人单位参保之月起停止政府补助,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时按剩余月数逐年补贴。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时段视同享受政府补助。

(五)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助。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出现役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随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政府补助。

(六)被征地农民中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享受政府补助。服刑期满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申请享受政府补助。服刑期满后在企业单位就业,随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政府补助。

(七)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政府补助。毕业后自主就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享受政府补助,其补贴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算起。毕业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随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政府补助。


第三章 保障对象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办法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土地情况调查,完善《云县被征地农民土地情况调查表》;负责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及土地所在乡(镇)、村委会(社区)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开展人员身份和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1.被征地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土地承包面积-被征地面积)÷享有土地承包权家庭成员数。

2.享有土地承包权家庭成员认定:以征地时农业农村局制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下简称“土地承包证”)记录的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人数为准;若《土地承包证》中没有具体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姓名时,农户自行协商决定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现有家庭成员少于承包人口的,人员为现有家庭成员。

3.土地承包面积认定:土地承包面积以征地时农业农村局制发有效的《土地承包证》登记的承包面积为基准。不在《土地承包证》登记的承包面积中,由农户自行开挖的园地、林地、草地、山地等不能纳入承包地面积进行计算。

4.被征地面积认定:征地面积以县自然资源局(或用地方)与村民(或村委会、村小组)签订的征地协议、村小组与村民签订的征地协议(或兑款到户花名册)中被征耕地的面积为标准认定。征地面积指合法有效的在《土地承包证》上登记的承包面积中被征耕地面积。

5.享受政府补助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员为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在册农民,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人员,年满16周岁并已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享受政府补助;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待其年满16周岁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享受本实施办法的政府补助。

6.本办法实施后又发生多次征地的,人均剩余耕地低于0.3亩(含0.3亩)的被征地农民,若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数没有发生变更、且已享受政府补助的,继续享受政府补助不作变更。若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口数发生变更的,按最后一次征地时土地包证中的家庭成员、人数进行变更,新增人员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按本施办法纳入保障,已纳入保障的不作变更。

7.被征地农民身份经认定后,新出生和新迁入的人口不再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

8.被征地时按当时征地补偿政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认定所需材料

1.所涉申请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征地部门与被征地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复印件(如果征地部门没有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协议的,可由签订协议的村(组)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的具体征地情况证明)。

3.《土地承包证》复印件。

4.填写《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身份认定和政府补助申请表》。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提供申请认定资料并领取《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身份认定和政府补助申请表》,填写后交村委会(社区)初审。

(二)村委会(社区)根据被征地农户土地承包情况及被征地情况,召集村民代表、村“三委”人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粘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在《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身份认定和政府补助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所在乡(镇)复审。

(三)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对村委会(社区)上报的被征地农民相关材料进行联合复审,签署意见后将所涉资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

(四)县自然资源局对乡(镇)上报的被征地农民土地征用情况资料进行审定后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五)县农业农村局对县自然资源局移交的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情况资料进行审定后交县人社部门核定政府补助。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述各部门审核资料情况,复核被征地农民剩余耕地面积,确定保障对象,在县级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对拟补助对象进行7天公示。公示结束后没有异议的,进行核定和支付政府补助;对有异议的,由所涉乡(镇)和相关部门进行再次核实。

(七)已享受被征地农民补助政策的人员,当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及个人银行账户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到所属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土地的征收主体,直接领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主要职责;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长为成员的云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制定政策,建立和完善制度,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落实符合保障条件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资金,监督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

(一)村委会(社区)负责本辖区内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政策的宣传和群众参保的动员组织工作,对所属区域的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承包人口、承包面积、被征地项目、被征地面积、被征地类别、被征地权属进行初审。负责对被征地农民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征地协议(或兑款花名册)等原件的审核,并对相关审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对被征地农民的各种资料进行审核,录入有关信息,并做实、完善相应台账,上报相关资料;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做好各项工作,完善相应台账。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征地面积审核办法,征地时开展被征地农民土地情况调查,审核征地项目名称、征地时间、所涉乡(镇)、地块位置、征地面积、征地类别等信息;负责把增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金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及土地所在乡(镇)、村委会(社区)开展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和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土地承包面积审核办法,审核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面积,承包家庭成员等信息,做好人均耕地面积确认工作;协助县自然资源局、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同成员单位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日常工作。严格按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经办管理规程,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做好参保缴费、补助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业务经办与服务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开展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经费的安排,做好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专户管理、资金划拨等工作。负责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的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措工作。

(六)县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身份、年龄、户籍人口的认定。

(七)县水务局负责国有大中型水库现金直补人员的认证等相关工作。

(八)县搬迁安置办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被征地农民认定、移民安置等相关工作。

(九)县审计局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过程进行监督,对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先保后征”规定。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一类区每亩征收3万元、二类区每亩征收2.5万元、三类区及以上每亩征收2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对历年来应缴纳未缴纳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定专项资金历史欠费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县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

第十六条 保障资金来源。补助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风险准备金补足,以上两项资金均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 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实行县级管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第十八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加强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认证过程的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瞒报征地数额、剩余耕地数额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县农业农村局、云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口解释。

附件:1.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身份认定和政府补助申请表

2.云县被征地农民土地情况调查表

附件1

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身份认定和政府补助申请表

单位:亩

征地项目名称:


承包证

号:


征地前面积:


本次征地面积:


征地后人均土地 面积:


被征地农户人员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与户主关系

参保险种

社会保障卡号

备注











































户主承诺:以上信息均填写正确、且核对无误;若有不实,本人愿承当一切 后果。

联系电话: 户主签

名:

审核部门意见

村委会(社区)意见:(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县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县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

注: 1.本表一式二份,乡(镇)人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2.申请补助所需资料复印件:①身份证;②户口簿;③土地承包证;④征地协议 书;⑤社会保障卡(无卡的可用农商行银行卡或存折账号)。

附件

云县被征地农民土地情况调查表

征地项目名称: 单位:亩

村、社区意见和签章: 乡镇意见和签章:

经办人: 经办日期: 经办人: 经办日期:

序 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与户主 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

家庭 人数

承包证中 土地面积

本次征收 土地面积

征地后人

均用地面

户主签字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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