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二条 将县卫生健康局承担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县民政局。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将县民政局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县委社会工作部。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维护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关于民政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负责拟订全县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有关政策、标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按照规定权限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牵头负责在管理权限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上报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指导婚姻管理政策的执行,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负责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
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职能转变。县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坚持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制度、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县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云县行政区划图。
第七条 县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县民政局设5个内设机构和社会组织党委: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督办、综合考评、政务协调、信息化建设、后勤保障等工作。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领导机关及直属单位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及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划慈善和社会组织管理股。研究拟订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上报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负责全县和跨县区社会团体、县本级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县辖区内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县级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相关工作。负责县内慈善组织认定,指导和监督相关审批工作和社会组织备案工作。拟订促进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三)社会救助和儿童福利股。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县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办法。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四)社会事务股。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指导殡葬、婚姻等社会事务领域的执法工作。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协调临沧市救助站和云县各乡(镇)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拟定民政法治建设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监督工作,负责民政行政权力运行、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重大执法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法制审核等工作。牵头履行行政审批职能。
(五)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股。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提出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和老龄工作信息交流工作。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助老领域标准、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六)社会组织党委。负责社会组织党委及下辖各党组织党建业务工作,指导县属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党建工作。
第九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股级领导职数5名。
第十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单位 | 办公 地点 | 联系 电话 | 办公 时间 | 主要领导 |
云县民政局 | 云县爱华镇 广场北路6号 | 0883-3211495 |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 董佳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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