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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来源: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作者: 时间:2024-02-1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法治化水平,我单位按照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严格执行。

附件: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4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行为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定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要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种类、幅度的规定,应当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裁量。

(二)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三)公开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以及依据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同时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参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形: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当事人是否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是否存在多次违法;

(四)当事人违法所得的多少;

(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六)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大小;

(七)违法行为的手段恶劣程度;

(八)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事由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或显著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上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多次实施同一个违法行为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或者一般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应当综合裁量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履行以下法定职责:

(一)开展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和记录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

(二)应当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的,由法制机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听取当事人对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将结果在网上公开。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指导、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实务培训。

第十八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裁量标准

1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情节轻微

首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情节较重

再次违法;或虽首次违法,但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教育整顿。

情节严重

拒不接受整顿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裁量标准

2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情节轻微

首次违法且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违法,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2.两次以上违法,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3.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情节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时有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3.限期未完成改正的。

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未完成改正的;

3.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时弄虚作假情节极其严重的;

4.拒不整改等严重情形的。

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裁量标准

3

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情节轻微

首次违法且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且没有获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违法,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2.两次以上违法,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3.有违法所得、接受非法财物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情节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抗拒执法的;

3.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不改正的;

3.抗拒执法情节严重的;

4.拒不整改等严重情形的。

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裁量标准

4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情节轻微

首次违法且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且没有获得违法所得、非法财产的。

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违法,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2.两次以上违法,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3.有违法所得、接受非法财物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情节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抗拒执法的;

3.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不改正的;

3.抗拒执法情节严重的;

4.拒不整改等严重情形的。

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裁量标准

5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情节较轻

首次接受境内外组织捐赠,配合执法,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情节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违法,或抗拒执法;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

3.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不进行改正的;

3.抗拒执法情节严重的;

4.拒不整改等严重情形的。

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裁量标准

6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情节较轻

首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情节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再次违法;

2.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3.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4.抗拒执法;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暴力手段抵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不改正的;

3.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4.拒不整改等其他严重情形的。

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裁量标准

7

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情节轻微

首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未获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且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违法,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但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

2.首次违法,虽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但收受财物的;

3.首次违法后再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未收受财物的,且配合执法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经警告后,仍违反该项规定的;

3.多次违法;

4.抗拒执法;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1.建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2.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3.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裁量标准

8

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情节较轻

首次违法且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且没有获得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不予处罚。

情节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违法,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但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

2.首次违法,虽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但收受财物的;

3.首次违法后再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未收受财物的,且配合执法的;

4.造成境外势力干涉等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2.经警告后,仍违反该项规定的;

3.多次违法;

4.抗拒执法;

5.造成境外势力干涉等严重不良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1.建议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2.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3.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裁量标准

9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情节较轻

首次接受境内外组织捐赠,配合执法,经批评教育后主动退还捐赠资金物品,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情节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接受捐赠的;

2.在宗教事务部门提醒后仍未改正的;

3.采取欺骗等手段接受捐赠的;

4.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接受附带条件的捐赠,造成境外势力对我宗教事务进行干涉等不良后果的;

2.抗拒执法;

3.多次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拒不改正;

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建议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2.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3.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裁量标准

10

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宗教活动的行为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情节较轻

首次违法且配合执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且没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不予处罚。

情节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首次违法,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但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

2.首次违法,虽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但收受财物的;

3.首次违法后再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未收受财物的,且配合执法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经警告后,仍违反该项规定的;

3.多次违法;

4.抗拒执法;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1.建议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2.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3.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裁量标准

11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况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六十四条第一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情节较重

主办的宗教团体等负有责任,因一般过失导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

建议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

情节严重

主办的宗教团体等负有责任,因重大过失或故意导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

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裁量标准

12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轻微

大型宗教活动尚在筹备阶段,准备组织实施,经批评教育后立即取消活动,接受监督管理。

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

具备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并且是首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配合宗教事务部门查处工作,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听管理部门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不具备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而擅自举行

大型宗教活动,但情节轻微,影响比较小的。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次以上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2.造成了安全事故,或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

通造成较大混乱、阻塞,或造成较大公私财产损失及其他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3.在活动中破坏民族团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

4.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妨碍执法等情节比较

严重,影响比较恶劣的。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建议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裁量标准

13

对违反规定,未经审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首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且未获得违法所得的。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不改正的;

2.有违法所得;

3.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

4.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次限期整改仍不改正的或多次违反规定的;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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