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地震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 |
来源:云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24-11-26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云县震发〔2024〕26号
局各股室: 为规范地震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我县地震工作实际,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等违法行为,依照法定职责实施行政处罚,执行《云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现将《云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 云县地震局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