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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云县公职人员带头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求的通知


来源: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作者: 时间:2024年12月02日 15:1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森指发〔2024〕7号

各乡、民族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县单位,驻县军警部队: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严格执行省、市、县人民政府防火命令,发挥公职人员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带头示范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临沧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临沧市公职人员带头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云县公职人员带头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县公职人员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排要求,带头参与、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二、必须严格遵守省、市、县政府发布的防火、禁火命令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职尽责。

三、要自觉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养成良好防火习惯,积极掌握防火、用火安全常识,坚决做到“三个带头”:

(一)带头当好“宣传员”——带头向亲朋好友、基层群众、回乡扫墓祭祖人员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积极宣传保护森林草原的重要性、森林草原火灾的危害性、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安全扑救知识及安全避险知识等;落实“人人都是防火员”责任,让防火工作深入人心,筑牢森林草原防灭火人民防线。

(二)带头当好“示范员”——带头学习和贯彻落实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升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带头强化防火意识,回乡扫墓祭祖时,要主动告知所在地自然村的“自然村长”;带头移风易俗,自觉践行文明祭奠、低碳祭扫,采取敬献鲜花、家庭追思、植树祭奠、清扫墓碑等绿色文明的祭扫方式开展祭祖;带头主动接受防火检查,进出森林草原防火区自觉扫码登记,服从防火检查人员的指挥安排;带头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等。

(三)带头当好“监督员”——带头增强斗争精神,发现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野炊、烧草堆等违规用火行为的,要立即劝诫制止,如果无法制止的要及时拨打110、12119报警,不做旁观者;带头管好自己和家人,管理好火种火源,发动亲戚朋友及时清理林农区周边可燃物;加强留守老人和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防止失火;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痴、呆、聋、哑、精神病等特殊人员的监护管理,严防用火不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四、要加强自我管理,严格约束规范自身行为,在森林草原防火期特别是高火险期内(每年3月1日—5月31日)必须自觉遵守“十个不准”:

(一)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二)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三)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

(四)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五)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

(七)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八)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九)不准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十)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五、要相互监督,坚决落实包山头、包地块、包坟头的包保责任制,不能对任何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视而不见。若有违反本通知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或有其他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行为,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所指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七、本通知由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