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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云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 时间:2024-12-0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全县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公司、各村(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我县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合理形成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要对计费系统加快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在充电完成后,应通过充电APP、微信小程序向用户推送实际充电数据,完整反馈收费的构成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对于开放型、商住一体型居民住宅小区,以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地块性质确定其电价类别。

四、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切实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

自本次提醒告诫书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严格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知拒不整改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有发现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欢迎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云县发展和改革局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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