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伤残等级评定 | 省 州 县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 一、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内容包括:本人目前的身份和单位,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和单位,负伤原因、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及现遗留残疾情况。申请须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逐页亲笔签名; (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后退还本人)【户口簿可通过告知承诺制提交承诺书】; (三)致残经过证明: 1.属于执行公务负伤致残的,需提供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执行公务证明,同时还需提供2人以上直接见证人的证明材料原件【见证人证明材料不需申请人提供,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 2.属于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当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等; 3.属于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4.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当提供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 5.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须由组织训练、演习等任务的团级以上部队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武装部门出具详细证明材料; 6.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政法委或者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说明其身份及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或者表彰决定,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讯问笔录不需申请人提供,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 7.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表彰决定,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负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等; (四)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出院小结等); (五)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还应当提供负伤时的授衔命令和行政编制(公务员)证明【行政编制(公务员)证明不需申请人提供,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 (六)单位审查意见(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人民警察需提供县级以上所在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履行公职、执行公务由于意外事件造成的负伤经过、负伤部位和负伤性质的审查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评定残疾等级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在职人民警察着警服)。 二、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以及负伤原因、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部队未评残原因等。申请须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逐页亲笔签名; (二)退役证件(退役军人登记表)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后退还本人)【可通过告知承诺制提交承诺书】; (三)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后退还本人); (四)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原件、复印件(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其中:因职业病致残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作出直接从事与该职业病相关的工作经历记载。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门诊病历、病情诊断书、相关检查报告、出院小结等原件,或者加盖出具单位病历档案复印专用章的完整住院病历复印件); (五)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原伤残部位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原伤残部位相关检查报告); (六)单位审查意见(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评定残疾等级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 三、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内容包括:本人目前的身份和单位,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和单位,负伤原因、时间、地点、部位及当前残疾情况变化等。申请须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逐页亲笔签名; (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后退还本人)【户口簿可通过告知承诺制提交承诺书】; (三)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原批准残疾等级审批档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 (五)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原件。入院治疗的还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 | 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退役规〔2021〕2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警察伤残评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退役发〔2022〕43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残疾等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退役发〔2023〕26号)执行。 1.有单位的,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属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申请文书。没有单位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3.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材料报送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属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报送材料初审后报省级医疗专家小组鉴定,医疗专家小组鉴定结束后审核并拟定评定意见。 4.逐级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理伤残人员证,逐级将伤残证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 1.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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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省 州 县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 一、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须由申请人逐页亲笔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代签);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退还本人)【户口簿可通过告知承诺制提交承诺书】; 3.《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通过告知承诺制提交承诺书】; 4.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5.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证明复印件; 6.一级至四级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士官)、五级至六级精神病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士官),还应提供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和名单复印件; 7.需要换证的提交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二、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的提供以下材料: 1.《云南省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跨省)》; 2.《云南省伤残抚恤关系跨省转移审批表》; 3.《云南省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4.伤残档案; 5.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 6.伤残证件。 三、伤残人员在省内迁移户籍的提供以下材料: 1.《云南省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省内)》; 2.伤残档案; 3.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 4.伤残证件。 | 一、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的: 1.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3.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材料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逐级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材料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更《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的: 1.本省迁出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应当先与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沟通,再填写《云南省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跨省)》(一式四份)、《云南省伤残抚恤关系跨省转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云南省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等材料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同意后,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云南省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跨省)》邮寄到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时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注销其伤残人员信息。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2.本省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省外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在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其伤残人员信息,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填写《云南省伤残抚恤关系跨省转移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查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迁移条件的,退还原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补充材料。 3.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材料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审查材料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不符合上报条件的,退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补充材料。 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材料核实无误后,对于转出伤残抚恤关系的,在《云南省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跨省)》和《云南省伤残抚恤关系跨省转移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材料逐级退还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于转入抚恤关系的,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和《云南省伤残抚恤关系跨省转移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加盖印章,将材料逐级退还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建立伤残人员档案,将变更后的伤残证件逐级退还申请人。 三、伤残人员在省内迁移户籍的: 1.迁出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认真整理申请人伤残档案,填写《云南省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省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户口簿复印件及伤残档案材料上报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云南省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省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审查材料退还迁出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迁出地再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云南省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省内)》发送到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件及其军队或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存档备查。 2.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伤残证件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迁移条件的,在《云南省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省内)》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复核后,在《云南省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省内)》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同意后,在《云南省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省内)》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并加盖印章,随后逐级通过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变更后的伤残证件退还申请人。 |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残疾军人退役或向政府移交的,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