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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公安局关于《云县货运机动车入城通行码管理办法》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来源:云县公安局 作者: 时间:2024-07-1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依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县公安局对《云县货运机动车入城通行码管理办法》(听证稿)(以下简称《听证稿》)进行公开听证,现将听证会报告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云县公安局就《云县货运机动车入城通行码管理办法》(听证稿)是否科学、合理举行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

时间:2024年7月5日(星期五)15:00至17:30

地点: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5楼会议室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1.发布听证会第1号公告

2024年6月18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云县公安局在云县政府门户网站重大决策听证板块发布了《云县公安局关于举行〈云县货运机动车入城通行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等相关内容,

2.确定听证参会人员

2024年6月24日,确定了听证会参会人员,包括:1名听证主持人,1名决策发言人和2名听证监察人;核实确定了听证代表16名,听证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部门专家、爱华镇城镇社区代表、客货运输企业代表等组成,指定旁听代表2人。

3.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

2024年6月25日,云县公安局在门户网站重大决策听证板块发布了《云县公安局关于举行〈云县货运机动车入城通行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及听证代表名单。

(二)听证会召开情况

2024年7月5日15:00至17:30,听证会在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5楼会议室举行。本次听证会代表应到16人,实到16人,其中,人大代表1人,政协委员1人、法律工作者1人,相关部门专家5人,爱华镇城镇社区代表4人,客货运输企业代表4人,旁听人员2人。经听证监察人现场监察,符合召开听证会的要求。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等情况;

2.听证监察人根据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准予召开听证会监察意见书;

3.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4.决策发言人就《办法》的主要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作简要情况说明;

5.听证代表就《办法》提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

6.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发言进行答辩;

7.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8.听证代表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并核实签字;

9.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10.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核定;

11.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1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四、听证代表建议采纳情况

(一)关于引用法律依据的建议。在第一条中引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采纳情况:经论证,应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关于修改管理办法标题的建议。建议将“云县货运机动车入城通行码管理办法”标题改为“云县货运机动车入城管理办法”。

采纳情况:经商榷研究和参考周边县区,标题不作修改。

(三)关于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纳入管理办法,开展联合执法的建议。建议在第十五条“货运机动车实行密闭运输,杜绝“抛、冒、滴、漏、撒、扬”污染城市环境。”增加出现该类情况时,联合城市综合执法局、住建等部门联合处罚条款。

采纳情况:货运机动车入城需要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入城通行码,公安机关需在交通管理集成指挥平台审批,可以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不单独作为执法主体。故不作修改。

(四)关于增加限制区域的建议。建议增加瓶罐窑、澜山国际片区限制入城范围。

采纳情况:瓶罐窑、澜山国际片区有357国道,国道线不应当限制货车通行,该路段属于绕行路线,不作调整。

(五)关于明确禁止入城时间的建议。建议在第五条明确“6:00-22:00禁止入城。”

采纳情况:经论证,实行6:00-22:00入城限行管理,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限制,不作修改。

(六)关于第七条单位和个人表述修改的建议。建议将“凡在城区范围内从事货物机动车入城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凡在城区范围使用货运机动车进入城区的单位和个人”。

采纳情况:采纳意见。将第七条修改为“凡在城区范围使用货运机动车进入城区的单位和个人”。

(七)关于增加违反规定时处罚措施的建议。建议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出现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况时,收回入城通行码”。

采纳情况:采纳意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对持有通行码的货运车辆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通行、闯红灯、超速超载、不礼让行人、违反交通禁令标线标志等违法行为,以及出现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况的,收缴通行码,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关于第二十条表述修改的建议。建议“对违反限行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货车,运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抓拍取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对违反限行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货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采纳情况:采纳意见。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违反限行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货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九)关于删除二十二条有效期的建议。建议将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月 日。”修改为“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采纳情况:采纳意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具体施行时间根据办法制定推进情况确定。

云县公安局本着充分尊重公众意见的原则,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进一步对《云县货运机动车入城通行码管理办法》(听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云县公安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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