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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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时间:2022-11-15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发布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州(市)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要求管理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审批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3)申请材料存在不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25项。下载地址:×××× ××州(市)或××县(市、区)××(单位名称)。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a.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b.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a.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b.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c.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不符合予以批准的条件情形中的任何一条的要求的,不予批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1.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2.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符合首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a.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b.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a.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b.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c.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不符合予以批准的条件情形中的任何一条的要求的,不予批准。 予以延续许可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法人资格未终止;燃气经营许可在有效期内,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交回原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没有发生变化;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发生分立、合并;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不符合予以延续批准的条件的,不予批准。 (1)变更企业名称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法人资格未终止;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信息已变更;交回原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燃气经营许可在有效期内,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未发生变化;燃气经营企业未发生分立、合并情形。 (2)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法人资格未终止;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已变更;交回原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燃气经营许可在有效期内,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新法定代表人具有省级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作出限期参加培训,取得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承诺);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未发生变化;燃气经营企业未发生分立、合并情形。 (3)变更登记注册地址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法人资格未终止;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信息已变更;交回原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燃气经营许可在有效期内,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未发生变化;燃气经营企业未发生分立、合并情形。 不符合予以变更许可的条件情形中的任何一条的要求的,不予批准。 (1)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法人资格未终止;燃气经营许可在有效期内,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企业法人作出申明,明确燃气经营许可证已遗失,没有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 (2)燃气经营许可证污损补办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法人资格未终止;燃气经营许可在有效期内,未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吊销;交回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内容无法辨识的原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企业法人作出申明,明确燃气经营许可证由于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内容无法辨识,没有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所交回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是真实的原件。 不符合补办予以批准的条件的,不予批准。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制定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交回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不符合注销予以批准的条件的,不予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本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实施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专项规划实施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六)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检测、专家评审、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检测、专家评审、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内)。 本行政许可无收费 接收方式为窗口受理或网络受理。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州(市)××县(市、区)××路××号××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路、××路、××路、××路、××路公交车或地铁××号线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 (二)受理 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出具编号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经办人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 送达方式:通过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区市住建局窗口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或快递送达。 (1)窗口咨询。地址:××州(市)××县(市、区)××路××号××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路、××路、××路、××路、××路公交车或地铁××号线到达。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 (1)咨询回复方式:窗口现场回复、电话回复; 能立即答复的当场立即答复,情况复杂不能立即答复的,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 地址:××州(市)××县(市、区)××路××号××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咨询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网址:http://......)咨询。 窗口投诉:××州(市)××县(市、区)××路××号××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电话投诉:(××××)××××××。 信函投诉:××州(市)××县(市、区)××路××号××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邮编:××××××。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燃气经营许可流程示意图
附件2
企业名称(全称) : (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 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联 系 人 :
申 请 时 间 :
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本表适用于燃气经营许可的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到期延续、变更、遗失、污损补办、注销。其中: 1.适用于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到期延续等3种情形的,应当填写《封面》、《关于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承诺书》(附表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信息基本情况表》(附表2)、《股东出资情况和股权结构表》(附表3)、《燃气企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持证情况》(附表4)、《竣工验收合格的城镇燃气厂站清单》(附表5)、《竣工验收合格的城镇燃气管网清单》(附表6)。 2. 适用于变更情形的,应当填写《封面》、《关于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承诺书》(附表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信息基本情况表》(附表2)、《股东出资情况和股权结构表》(附表3)、《×××燃气经营许可登记事项变更表》(附表7)。 3. 适用于遗失、污损补办情形的,应当填写《封面》、《关于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承诺书》(附表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信息基本情况表》(附表2)、《×××燃气经营许可遗失(污损)补办表》(附表7)。 4. 适用于注销情形的,应当填写《封面》、《关于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承诺书》(附表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信息基本情况表》(附表2)、《股东出资情况和股权结构表》(附表3)、《燃气企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持证情况》(表3)、《竣工验收合格的城镇燃气厂站清单》(附表4)、《竣工验收合格的城镇燃气管网清单》(附表5)、《×××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登记表》(附表8)。 1. 认真填写本申请,保证数据客观真实完整性,因所提交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2.本表要求用计算机逐项如实填写打印,不得有空项,不得涂改。 3.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运行压力、温度保留2位小数,其余均为整数,四舍五入。 1.本表须附有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的顺序分册装订,并制作附件材料目录,标注附件材料页码。
本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本企业及本人在此作出的声明是真实有效的。本企业此次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事项过程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其相关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企业仔细阅读并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如有违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制表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统计截止日期: 制表日期:
单位(盖章): 制表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统计截止日期: 制表日期:
备注: 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二、燃气从业人员类型是指: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其他人员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单位(盖章): 制表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统计截止日期: 制表日期:
备注: 一、气源种类:包含天然气(NG)、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城镇燃气用二甲醚(DME)。 二、燃气厂站分类 (一)天然气厂站分类:天然气城市门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调压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储配气化站、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煤制天然气厂。 (二)液化石油气厂站分类:液化石油气储存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灌瓶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混气站。 (三)其他燃气厂站分类:城镇燃气用二甲醚。 三、燃气厂站的设计燃气储存量:包含站内储气罐、柜、井等固定容器的燃气设计储存量。 四、燃气厂站的设计工况:包含燃气厂站进站、出站压力,燃气调压站进站、出站压力和典型燃气用户表前压力。 五、未涉及调压的厂站无需填写调压能力。 六、天然气体积计量参比条件:根据《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 18603-2001),天然气体积计量的标准参比条件为293.15K(20摄氏度)和101.325kpa。
单位(盖章): 制表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统计截止日期: 制表日期: 备注: 燃气管网类型包括: (一)天然气管网 超高压天然气管网、高压天然气管网、次高压天然气管网、中压天然气管网、低压天然气管网。 (二)液化石油气管网 中压液化石油气管网、低压液化石油气管网、中压液化石油气混气管网、低压液化石油气混气管网。 (三)天然气体积计量参比条件,根据《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 18603-2001),天然气体积计量的标准参比条件为293.15K(20摄氏度)和101.325kpa。
附表8
授权委托书
授权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企业名称)负责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的各项事宜,具体申请办理事项为:□首次申请 □重新申请 □到期延续 □变更 □遗失(污损)补办 □注销 □其他: ,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授权企业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需要委托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员负责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事项的,应当填写本表,并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无需填写本表,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收件清单
(一式两份,一份存根联,一份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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