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迅速开展白酒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来源: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3-03-03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云县食安办发〔2023〕1号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局: 随着疫情放开,农村自办宴席增多,饮用散装白酒引发的白酒中毒风险也随之增加,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云县政府食安办决定在全县辖区迅速开展白酒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请各乡(镇)政府务、市场监管局务必高度重视,按照通知的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整治工作。现就做好散装白酒监管工作要求如下: (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散装白酒经营者(含供应散装白酒的餐饮服务者)加强监督检查,检查经营户是否严格落实散装白酒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销售来源不合法,质量无保障的散装白酒;严禁销售无证企业(SC)和未办理小作坊登记的白酒小作坊生产的散装白酒;严禁销售自制泡酒;严禁工业酒精、甲醇等非食品流向餐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各乡镇组织各村委会(社区)在做好农村自办宴席备案登记,必须对提供使用的白酒进行登记,严禁使用无证企业(SC)和未办理小作坊登记的白酒小作坊生产的散装白酒;严禁使用自制泡酒。 (三)各乡镇组织各村委会(社区)对散装白酒小作坊发放《云县散装白酒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告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禁止用工业酒精、甲醇等勾兑白酒,禁止在散装白酒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工业酒精、甲醇等非食品原料;对销售散装白酒的经营户发放《云县散装白酒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告知落实食品安全经营主体责任。严禁销售无证企业(SC)和未办理小作坊登记的白酒小作坊生产的散装白酒;严禁销售自制泡酒。 (四)各乡(镇)政府、市场监管局要以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性指标是否超限为重点,对辖区内所有的白酒小作坊生产的白酒开展全覆盖的快速检测。各乡镇组织各村委会与散装白酒小作坊经营者收集其所生产的自烤酒样品(每一个散装白酒样品须提供0.25kg)备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乡镇收集的散装白酒统一提供给第三方进行快检,对快检存在问题的,进行抽样送检,检验不合格的,及时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召回不合格的产品,并依法查处。 (五)农村自办宴席备案登记材料,《云县散装白酒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云县散装白酒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情况统一由各乡镇存档备查。 附件:1.《云县散装白酒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 2.《云县散装白酒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云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县散装白酒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为进一步规范散装白酒小作坊的生产经营管理,严厉打击在白酒生产经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酿造、勾兑白酒,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散装白酒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白酒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 生产白酒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生产者应按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 二、白酒小作坊的生产条件应当符合《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要求。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做到生产、贮存及生活区域三分离,加工场所与污染源(如鸡圈、厕所等)保持一定距离,避免交叉污染,保证所生产的白酒卫生、无毒、无害。 三、 白酒小作坊应按照固态法生产白酒。不得采购非食品原料酿造、勾兑白酒,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小作坊生产的白酒应每1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依照白酒安全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五、白酒小作坊使用的容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生产销售的白酒容器上应有标签标识。标明白酒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 六、 生产白酒小作坊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销货记录。采购酿酒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小作坊生产销售的白酒应该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销售白酒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姓名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索取的票证和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乡(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附件2 云县散装白酒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为进一步规范散装白酒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管理,严厉打击在白酒经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酿造、勾兑白酒,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散装白酒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白酒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散装白酒经营者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固定门面销售白酒的)或者食品摊贩备案卡(无固定门面临时销售白酒的)。无证无照销售散装白酒的,坚决予以依法取缔。 二、 经营者销售的散装白酒来源应当合法。对销售来自没有获证的白酒生产企业和未获得白酒小作坊登记证的白酒生产小作坊生产的白酒,坚决予以依法取缔;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禁止经营非食品原料酿造、勾兑白酒,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无合法来源等散装白酒。 四、 经营者销售的散装白酒容器上应有标签标识。标明生产白酒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小作坊登记证号、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成分或者配料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对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白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 散装白酒经营者应建立进销货登记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白酒小作坊登记证、白酒检验合格证,如实记录进销白酒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姓名(或者购买者姓名)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对白酒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发现生产经营的白酒出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要求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召回,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对召回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立即就地销毁。 七、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发现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市场上存在销售不合格产品等情况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乡(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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