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调解告知书及不予立案告知书公示 |
来源: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5-01-07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刘辉福: 你于2024年11月22日向我局投诉举报云县李芳茶叶经营店在店铺商品详情中宣传“有机”食品的事项,经审查,我局于2025年1月7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以及举报不予立案,并向你履行职责申请书(投诉举报信)中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投诉终止调解告知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因原址查无此人邮件被退回(邮政EMS邮件号:XA36563395053。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云县市监举不立告〔2024〕10094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云县市监消〔2024〕10223号)。 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联系地址: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环境建设指导股;联系电话:0883-3217123。 特此公告。 附件:1.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云县市监举不立告〔2024〕 10094号) 2.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云县市监消〔2024〕10223号)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云县市监消〔2024〕第10094号 刘辉福 : 经查,被举报对象云县李芳茶叶经营店在店铺的商品详情页中宣传是“有机”食品,实物中却未有有机标识的行为。因被投诉人对有机食品理解有误,导致在商品详情页上在有机选项中选择了“是”字样,经我局指导普法现已整改完毕,对有机食品有了正确的认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如您(单位)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六十内向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云县市监消〔2024〕第10223号 刘辉福: 经审查,关于云县李芳茶叶经营店 投诉的调解过程中出现以下第〔三〕项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所)决定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特此告知。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