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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终止调解告知书及不予立案告知书公示


来源: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5-01-1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章传林:

你于2024年12月23日向我局投诉举报云县大寨旭云茶叶精制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事实与理由,本人与2024年12月11日在第三人人处现场够买“金芽贡饼”普洱茶10饼,每饼单价1000元:微信付款10000元,第三人开具收据及发票一张,涉案茶叶包装正面标注“金芽贡饼”云南普洱七子饼茶,净重:357克,背面标注执行标准:GB/T22111-2008,生产许可证:QS533514010080,生产日期2009年5月16日等信息。投诉人事后查询涉案食品生产许可证:QS533514010080得知该食品生产企业为“云县大寨旭云茶叶精制厂”,生产许可证获证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晚于涉案食品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实施日期,故涉案茶饼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故向贵局投诉举报,请求职能部门帮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并向你投诉举报信中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投诉终止调解告知书》。

因原址查无此人邮件被退回(邮政EMS邮件号:XA36557597953。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云县市监消[2024]10271号)。

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前往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联系地址: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环境建设指导股;联系电话:0883-3217123。

特此公告。

附件: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云县市监消〔2024〕10271号)

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云县市监消〔2024〕第10271号

章传林:

经审查,关于云县大寨旭云精制厂已于2006年8月18日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QS533514010080:有效期至2009年8月17日。经查,涉诉产品是被投诉人在生产许可范围内生产销售,你提供事实与理由与核查事实不符。投诉的调解过程中出现以下第((七))项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所)决定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特此告知。

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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