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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临沧市版)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 作者: 时间:2024-05-2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BSZN-110018600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办事指南临沧市版

 

 

 

 

 

 

 

 

 

 

 

 

 

 

 

 

 

 

临沧市环境保护

2019625日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市县级)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报告表)。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临沧市辖区内从事列入《临沧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临沧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的建设单位。

《临沧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临沧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临环发〔2016〕98号)如下:

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1)除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权限以外,核与辐射类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金属矿山及煤矿采选、钢铁加工、电镀、化工、农药、造纸、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碳素、石墨、石棉制品、垃圾填埋等建设项目。

2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以外,由国家级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3)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社会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开发等项目除外)。

2、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1)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2)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医疗卫生、教育、办公、房地产、酒店、旅游等基础设施及城市道路、管网、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权限及核与辐射类以外,实际入驻临沧工业园区和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托管区的建设项目。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的建设项目

2.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3.实施限批的区域或企业的建设项目;

4.临沧市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三十四条。

(二)办理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至第六条;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六条至第九条;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5.《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6.《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些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可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一次办。

这些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可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下载。

五、许可条件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予以许可:

1.符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公众参与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

7.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二)满足下述任意一条不予许可: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书

原 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原件及

电子版

3份

(专家评审另行提供)

申请人自备

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环评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同时提供PDF格式电子版。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要求,对涉密内容进行删减的,需附删减说明并提供删减后的PDF格式电子版。

3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证正本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4

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事宜委托书

原 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30工作日(报告书/报告表)

承诺办结时限:不超过15/7工作日(报告书/报告表)

技术评估(专家评审、技术审查、现场踏勘)时间20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中介服务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编制,该资质由生态环境部认定颁发,其办事指南见生态环境部网站()。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理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北路1号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申请人发放《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需要行政许可、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放《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技术审查、专家评审或现场踏勘等审查工作并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技术评估为行政审批特别程序,不计入审批时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在15/7个(报告书/报告表)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拟审批结果在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专栏上公示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予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批复”,批复有效期5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予许可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说明理由并印发不予审批的通知。

2.送达方式

申请人直接到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或者按申请人意愿通过快递方式送达。

十二、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683,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路1号;

2)电话咨询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电话号码:0883-2165088

3)网络咨询网站及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网址:?siteId=8600)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临沧临翔玉带路202号;邮政编码:677000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通过网络、信函咨询的,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临沧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网址:?siteId=8600)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临沧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电话号码:0883-2122683,地址:临沧市临翔区沧江路1号。

电话投诉:电话号码:0883-2165088

网上投诉:

电子邮箱:lc2165019@163.com。

信函投诉:临沧市纪委市监察委派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临沧市民主法制园区市政协大楼2026室,邮政编码:6770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审批决定下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流程图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示范文本

关于审批XXXX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申请书

XXX州(市)县(区)生态环境

我公司拟在XXX建设XXX项目。该项目建设基本内容为: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公司已经委托XXXX环评单位名称开展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完成《XXXXXXX》报批稿,现将相关材料呈报贵局,请予审批。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附件:《XXXXX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批稿

 

 

 

 

 

 

 

XXXXXXXX公司(章)(建设单位

XXXXXX

 

 

 

 

 

 

 

 

 

 

 

 

 

 

 

 

 

 

附件3:

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事宜委托书示范文本

 

XXX建设单位关于委托代理人办理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事宜

委托书

XXX州(市)县(区)生态环境

XXX建设单位委托以下代理人XXX办理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事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我单位负责。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XXX建设单位(公章)

    

 

 

 

 

 

 


 4: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

编号:2018-- 

申请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申请人

 

法人代表

 

组织机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理意见

 

 

经初步审查,符合本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条件,我决定受理。

承诺办理时限

XX个工作日

经办人及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注:本受理通知单一式二份,受理机关、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

 

(单位公章)

    

 

 


 5: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单

编号:2018-- 

申请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申请人

 

法人代表

 

组织机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不予受理意见

及原因

 

 

经审查,该事项不属于我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决定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向(有权受理该项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如你(单位)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经办人及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注:本受理通知单一式二份,受理机关、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

 

(单位公章)

    


 6: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

编号:2018-- 

申请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申请人

 

法人代表

 

组织机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补正意见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请你(单位)补正下列材料后重新申请:

1.

2.

3.

4.

……

 

 

 

 

经办人及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注:本受理通知单一式二份,受理机关、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

 

(单位公章)

    


 7:

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时间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年  月  日

代收人签名及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备  注:

送达机关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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