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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2024〕31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 作者: 时间:2024-09-2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沧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德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MA6NM5G8XG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勐勐村民委员会小勐勐村

临沧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1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临沧市机动车排气监管信息平台系统”进行非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24年5月7日对云A8G9F3(燃油类型为柴油,车辆型号BQ1022N6M)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存在黑烟车过检行为。2024年7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3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2024年5月7日上午12时14分53秒至上午12时23分34秒时段内对机动车云A8G9F3(燃油类型为柴油,车辆型号BQ1022N6M)进行排气污染物检验时,该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情况下,仍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并收取了环保收费100元(收款票据包括安检收费350元,环保收费1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2024年7月15日);

2.2024年7月1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赵德利,检测站站长陈云安,环检车间检验员聂召恒,用车检验(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周明),4份共12页;

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拍摄的照片2份共11页(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6日);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4.临沧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1份共1页(2024年7月18日),其证明你公司营业收入情况、从业人员数;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1份共1页(2024年7月15日),其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6.赵德利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7月15日),其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7.陈云安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7月15日),其证明你公司检测站站长的身份信息;

8.聂召恒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7月15日),其证明你公司环检车间检验员的身份信息;

9.周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7月15日),其证明你公司用车检验(测)报告授权签字人的身份信息;

10.授权委托书3份共3页(2024年7月15日),其证明检测站站长(陈云安)、环检车间检验员(聂召恒)、用车检验(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周明)有权代表你公司接受调查询问;

11.临沧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7月15日),其证明你公司已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

12.临沧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7月15日),其证明你公司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13.临沧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变更审批表》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7月15日),其证明授权签字人(周明)在“汽车安管技术检验”、“汽车尾气排放环保检验”、“检测检验报告签发”领域有签字权限;

14.临沧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配置表》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7月15日),其证明你公司设备配置信息;

15.临沧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5月7日对车辆云A8G9F3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3页(2024年7月15日),其证明临沧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

16.《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复印件1份共12页(2024年7月15日),其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检测采用标准;

17.临沧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费调整公示牌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8月5日),其证明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

18.《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政府定价项目并加强收费和价格监管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83号)复印件1份共6页(2024年8月5日),其证明收费和价格标准;

19.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8月5日),其证明你公司检测车辆云A8G9F3所得收入;

20.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联网同意申请书复印件1份共5页(2024年7月15日),其证明你公司按相关要求联网环检车间监控视频;

21.《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智慧监管平台分析报告表》复印件1份共3页(2024年7月15日),其证明你公司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8.2.2条“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4〕34号)、2024年9月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2024年9月2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对《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临沧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法制审核,同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临沧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环保收费)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临环法审〔2024〕18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四条(裁量因子为计算标准,一是违法事实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违法事实为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辆以下,对应裁量等级为1。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的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应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因素类别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对应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对应裁量等级为0;4.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对应裁量等级为-1。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对应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环保收费)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大林

电 话:0883-3213023

地 址:临沧市云县建设路6号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

邮 编:6758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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