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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 作者: 时间:2024-12-2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环罚〔2024〕41号

张德勇:

住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忙怀乡拉弄村委会团山村民小组

张德勇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1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云县爱华镇毛家村沙坝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使用无人机巡查发现一处石料加工点,经初步调查发现张德勇(以下简称“你”)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0月24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

经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云县爱华镇毛家村沙坝田组(云县华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上方50米)建设的石料加工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开工建设。你建设的石料加工点于2024年4月开始建设,于2024年9月初对已安装设备进行试机,截至2024年10月14日,现场已建设1间配电室约50㎡、用电设备、部分厂区大棚约1400㎡,生产设施设备有8条物料输送带、1台给料机、1台1#破碎机、2台圆锥破碎机、1台振动筛机、1台脱水筛机,压泥机处于在建阶段,部分厂棚、生产设施、办公设施还未开始建设,处于主体工程建设阶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2.2024年10月1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

3.2024年10月14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共12页;

以上证据,证明张德勇实施了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4.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2024年10月14日),其证明张德勇建设的石料加工点现场负责人(曾应宣)有权代表张德勇接受调查询问;

5.张德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10月14日),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6.曾应宣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10月14日),其证明张德勇建设的石料加工点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7.张德勇(张德勇建设的石料加工点)资金明细表1份共1页(2024年10月14日),其证明张德勇(张德勇建设的石料加工点)主体工程建设投资情况;

8.张德勇(张德勇建设的石料加工点)投资转账凭证1份共33页(2024年10月14日),其证明张德勇(张德勇建设的石料加工点)实际投资额明细的情况;

9.石厂土建协议1份共1页(2024年10月14日),其证明张德勇(张德勇建设的石料加工点)委托他人进行加工点土建;

10.关于委托代购生产设备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2024年10月14日),其证明张德勇(张德勇建设的石料加工点)委托日升月恒商贸有限公司、云县华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代购一部分张德勇(张德勇建设的石料加工点)的生产设备;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1份共4页(2024年10月14日),其证明张德勇建设的石料加工点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2.《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智慧监管平台分析报告表》复印件(1份共3页),其证明张德勇(张德勇建设的石料加工点)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

13.《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其证明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4〕42号)、2024年11月2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2024年12月1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张德勇)进行审核。同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张德勇)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以上事实,有2024年12月13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临环法审〔2024〕26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四条〔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对应裁量等级为3;2.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对应裁量等级为1;3.建设进程为主体建设阶段,对应裁量等级为2;4.违法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对应裁量等级为2。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的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应裁量等级为1。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对应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对应裁量等级为0;4.经济承受度为自然人,对应裁量等级为-2。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一般管控单元,对应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大林

电 话:0883-3213023

地 址:临沧市云县建设路6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

邮 编:6758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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