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2025〕5号 |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 作者: 时间:2025-03-03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临环罚〔2025〕5号 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周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767087295P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草皮街社区丙票村 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检测的部分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初检、复检不一致,不同车辆、发动机型号的检验(测)合格报告上载明的CALID代码雷同,疑似在进行车辆OBD检查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干扰检测,后经调阅你公司2022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期间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系统记录、环检车间视频监控系统和环境管理台账,确认你公司检测的290辆机动车OBD检查项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且均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并收取环保检测费用29000元(每辆100元)。 2024年12月4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进行车辆OBD检查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干扰检测,共有290辆机动车OBD检查项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且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并收取环保检测费用29000元(每辆1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2.2024年11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共12页); 3.2024年11月21日,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共10页); 以上证据,证明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1份共1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信息; 5.胡周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张文炽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员的身份信息; 7.李迎庆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签字人的身份信息; 8.授权委托书2份共2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员(张文炽)、授权签字人(李迎庆)有权代表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调查询问; 9.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取证登记单1份共1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执法人员从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处发现1台OBD作弊器; 10.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11.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共4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范围以及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 12.《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变更; 13.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联网申请书复印件1份共7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联网; 14.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环检清单1份共16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调取的290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牌号、车辆型号、发动机控制CALID等信息; 15.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290份共580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290份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其中:283辆机动车OBD检查项发动机控制CALID均为“3I1GK64593720853”,7辆机动车初检、复检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不一致,复检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 16.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调取清单1份共1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调取的14份28页《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牌号、车辆型号、发动机控制CALID等信息; 17.《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复印件1份共4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柴油车)检测采用的标准; 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复印件1份共5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汽油车)检测采用的标准; 19.《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1237-2021)》复印件1份共3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机动车检测时使用OBD作弊器违反《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 20.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人员明细表1份共1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人数; 21.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环检收费清单1份共16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进行环保检测的290辆机动车收取环保检测费用; 22.《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智慧监管平台分析报告表》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 23.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11月21日),其证明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通过OBD诊断仪器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3.23车载诊断OBD系统“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8.2结果判定“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置的篡改都属于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5〕3号)、2025年2月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2025年2月1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对你公司“从轻、减轻处罚”。具体陈述申辩意见:1.积极配合整改,主动减轻环境违法危害后果。在执法人员检查时,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上交OBD作弊器,不再使用任何可能干扰影响环保检测的设备设施,违法行为产生之后主动召回机动车重新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期间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均为真实数据,减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认识不到位,不了解OBD作弊器原理导致造成失误。使用OBD作弊器的原因是经推销人员推销而使用,对该设备的原理及功能并不了解。3.积极完善管理制度。在得知环境违法行为后,公司立即组织环保检测相关人员再次国家标准以及操作规程培训,防止了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4.公司一贯守法经营,此次违法属于首次违法,且贵局执法检查过程中,我公司积极配合,对违法行为无任何隐瞒,对贵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无任何异议。5.公司现阶段经营困难,行业竞争激烈,客户已被严重稀释。 2025年2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诉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形成以下复核意见:针对“1.积极配合整改,主动减轻环境违法危害后果。”的陈述申辩意见,鉴于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主动上交OBD作弊器,并召回部分车辆进行重新检测),予以采纳;针对“2.认识不到位,不了解OBD作弊器原理导致造成失误。”的陈述申辩意见,鉴于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不予采纳;针对“3.积极完善管理制度”的陈述申辩意见,鉴于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你公司得知违法后,立即整改组织环保检测相关人员对国家标准以及操作规程进行培训,显示出积极的改正态度),予以采纳;针对“4.公司一贯守法经营,此次违法属于首次违法,且贵局执法检查过程中,我公司积极配合”,的陈述申辩意见,鉴于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部分成立(你公司确为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发生之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工作),予以部分采纳。针对“5.公司现阶段经营困难,行业竞争激烈,客户已被严重稀释。”的陈述申辩意见,鉴于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经营困难不属于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2.建议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131250元)的基础上减少20%进行从轻处罚,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元整(¥134000元)。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表》(2025年2月13日)为证。 2025年2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对《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法制审核,同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元整(¥134000元)。 以上事实,有2025年2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临环法审〔2025〕3号)为证。 2025年2月28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临沧市益和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元整(¥134000元)。 以上事实,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记录》(2025年2月28日)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四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裁量因子为计算标准,一是违法事实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对应裁量等级为5。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的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应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因素类别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对应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对应裁量等级为0;4.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对应裁量等级为-1。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对应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元整(¥134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大林 电 话:0883-3213023 地 址:临沧市云县建设路6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 邮 编:6758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