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2025〕4号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 作者: 时间:2025-03-0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环罚〔2025〕4号

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MACXWU2F0T

详细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幸福镇幸福村委会313国道羊耿线幸福岔路口往振兴桥方向一公里处

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检测的部分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初检、复检不一致,不同车辆、发动机型号的检验(测)合格报告上载明的CALID代码雷同,疑似在进行车辆OBD检查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干扰检测,后经调阅你公司2024年7月首次运营机动车检测项目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系统记录、环检车间视频监控系统和环境管理台账,确认你公司检测的29辆机动车OBD检查项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且均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并收取环保检测费用5800元(每辆200元)。

2024年12月4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进行车辆OBD检查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干扰检测,共有29辆机动车OBD控制单元CALID代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且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并收取环保检测费用5800元(每辆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2.2024年11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共12页);

3.2024年11月20日,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共10页)

以上证据,证明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4年11月20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其证明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借用云县幸福亿通轮胎经营店的OBD作弊器;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1份共1页(2024年11月20日),其证明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6.李雪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11月20日),其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7.李晓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11月20日),其证明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站站长的身份信息;

8.帕美菊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11月20日),其证明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的身份信息;

9.王连宣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11月20日),其证明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环检车间检测员的身份信息;

10.陆云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11月20日),其证明云县幸福亿通轮胎经营店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11.授权委托书3份共3页(2024年11月20日),其证明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站站长(李晓杰)、授权签字人(帕美菊)环检车间检测员(王连宣)有权代表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接受调查询问;

1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取证登记单1份共1页(2024年11月20日),其证明执法人员从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处发现1台OBD作弊器;

13.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11月20日),其证明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14.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共9页(2024年11月20日),其证明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范围以及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

15.《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11月20日),其证明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首次;

16.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联网申请书复印件1份共4页(2024年11月20日),其证明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联网

17.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29份共58页(2024年11月20日),其证明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29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其中:23辆机动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一致,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6辆机动车初检、复检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不一致复检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

18.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人员情况说明1份共1页(2024年11月20日),其证明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人数;

19.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环检收费清单1份共3页(2024年11月20日),其证明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29辆机动车收取环检费用情况;

20.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幸福航峰机动车检测站)对云SR2729环检收费票据1份共1页(2024年11月20日),其证明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云SR2729收取环检费用200元;

21.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共2页(2024年11月20),其证明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已进行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22.《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智慧监管平台分析报告表》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11月20日),其证明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

23.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1份共1页(2024年11月20日),其证明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通过OBD诊断仪器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3.23车载诊断OBD系统“指安装在汽车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8.2结果判定“所有针对污染控制装置的篡改都属于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5〕2号)、2025年2月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2025年2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对你公司“从轻、减轻处罚”。具体陈述申辩意见:1.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责令修理厂上交OBD作弊器,检查后积极进行整改,不再使用可能干扰环保检测的任何设备,减轻了环境违法危害后果。2.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透彻,以及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出现违规情况。在判定OBD检测不合格后,让车主自行维修处理,后出现修理厂使用屏蔽器进行实时数据篡改。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够透彻,公司没有及时制止修理厂的这种行为,最终造成违规事故发生。3.认识到环境违法问题后,公司加强管理,立即组织全体员工开展环保知识培训,重点加强环保检测岗位员工的规范操作培训,杜绝了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目前已恢复正常运行且各项环保指标均已达标。4.公司运营时间不长,至今处于亏损状态,目前经营状态比较困难。若受到行政处罚将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2025年2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诉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形成以下复核意见:针对“1.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责令修理厂上交OBD作弊器,检查后积极进行整改,不再使用可能干扰环保检测的任何设备,减轻了环境违法危害后果。”的陈述申辩意见,鉴于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责令修理厂上交OBD作弊器,检查后积极进行整改),予以采纳;针对“2.提出的第二条陈述申辩意见,鉴于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发现修理厂使用屏蔽器进行实时数据篡改,但未及时制止修理厂的这种行为,不存在不知情或者诱骗情节故),不予采纳;针对“3.加强管理,组织人员培训等”的陈述申辩意见,鉴于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你公司立即组织全体员工开展环保知识培训,杜绝了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目前已恢复正常运行且各项环保指标均已达标,显示出积极的改正态度),予以采纳;针对“4.公司运营时间不长,至今处于亏损状态,目前经营状态比较困难。若受到行政处罚将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的陈述申辩意见,鉴于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经营困难并不属于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5800元);2.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125000元)的基础上减少20%进行从轻处罚,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捌佰元整(¥105800元)。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表》(2025年2月13日)为证。

2025年2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对《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法制审核,同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58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捌佰元整(¥105800元)。

以上事实,有2025年2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临环法审〔2025〕4号)为证。

2025年2月28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审稿)》(云县航峰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58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捌佰元整(¥105800元)。

以上事实,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记录》(2025年2月28日)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四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裁量因子为计算标准,一是违法事实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对应裁量等级为5。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两年内,含本次),对应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的裁量因子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应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因素类别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对应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对应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对应裁量等级为0;4.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对应裁量等级为-1。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对应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58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捌佰元整(¥1058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大林

电 话:0883-3213023

地 址:临沧市云县建设路6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云县分局)

邮 编:6758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

  
    • 主办:云县人民政府
      备案序号:
      滇ICP备05003111号
    • 承办:云县政府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9220056
    • 制作及维护:云县政府信息中心
      政务服务热线:0883-3211423
    • 滇公安网备:53092202000102号
      运行维护:云县政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