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补审相关政策措施的通告(云县2024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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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时间:2024-05-30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云县农业农村局通告 (云县2024年第2期) 第2号
云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平竞争审查补审相关政策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现我局正在补审代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草拟的《云县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政策措施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4年6月14日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云县农业农村局。电话:0883-3080946;电子邮箱:yxnyj212@163.com;地址及联系部门:临沧市云县新兴街139号(云县农业农村局),邮编:675800。 附件:云县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云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县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特别是脱贫人口持续增收。根据中央、省委文件精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农规划〔2023〕8号)和云南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利益联结机制“联得准”的原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结的对象主要是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及年人均收入低于1万元的其他农户。二是坚持利益联结机制“联得实”的原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种植养殖、精深加工、产销一体化及其他自身特色优势主业与利益联结对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以土地流转、吸纳就业、生产托管、订单收购、收益分红中的一种或多种类型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三是坚持利益联结机制“联得紧”的原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产业联合体为纽带联结农户,与利益联结对象签订有规范性利益联结合同(协议)。四是坚持利益联结机制“联得好”的原则。市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法经营,信誉良好,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每年带动60%以上的利益联结对象每人每年收入增幅不低于10%。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主要用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奖补工作。 第四条【奖补对象】 在云县辖区内开展新型农业经营联农带农工作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奖补方式】 采用先带后补方式,对上一年度已实施完成,产生实际联农带农收益且符合奖补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奖补。 第六条【奖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申请联农带农奖补: (一)合法经营,信誉良好,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县级及其以上的龙头企业、示范单位荣誉的新型经营主体优先申请联农带农奖补。 (二)采取至少一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流转、吸纳就业、生产托管、订单收购、收益分红等)与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及其他农户建立稳定利益联结关系和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三)带动本地农户不低于30户,其中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及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的农户占比要达到10%,每年带动60%以上的利益联结对象每人每年收入增幅不低于10%。 (四)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同一个农户时,同一奖补类别中只能由带动效益最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联农带农奖补。当年已享受过投资奖补、贷款贴息等各类财政产业奖补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再申报联农带农奖补。同等条件下,对确定为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完成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全部培训任务的学员所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奖补类别】 按照土地流转、吸纳就业、生产托管、订单收购、收益分红等五个类别进行奖补,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可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一)土地流转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对依法签订合同集中连片流转土地达到50亩以上,签订流转村集体土地期为3年及以上,并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流转费用,且流转土地主要用于规模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50元/亩给予奖补,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二)吸纳就业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吸纳联农带农对象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报酬兑付情况给予奖补,其中:带动监测帮扶对象的,奖补金额不超过劳动报酬的40%;带动其他脱贫人口的,奖补金额不超过劳动报酬的20%;带动其他农户的,奖补金额不超过劳动报酬的5%;已享受本县域内财政衔接补助资金支持劳务用工奖补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再享受该劳务用工奖补政策。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三)生产托管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聚焦农业生产过程的耕、种、防、收等环节,为农户提供集中育秧育苗、代耕代种、病虫害防治、收获等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奖补。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托管服务奖补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四)订单收购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并通过订单农业带动农户增收的,根据农户经由订单出售农产品实际收到销售资金情况给予奖补。根据农户经由订单出售农产品台账和实际收到销售资金流水记录农民合作社达100万、农业企业达200万元及其以上的,奖补金额按照实际支付采购农产品金额的1%给予,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五)收益分红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通过租赁农户闲置农房等资源、吸纳农户资金入股和帮扶资金量化入股参与生产经营,且已兑付分红资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经营村集体资产或资源,分红至村集体的情形),每人每年收益分红不低于500元,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市场主体,根据分红资金兑付的5%给予奖补,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奖补频次】 每年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申请一次奖补。 第九条【负面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主体出现欠拨农民工工资、拖欠合作农户协议(合同)相关资金,或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的情形,当年及影响期内不享受奖补政策扶持; (四)其他不予奖补的情形。 第十条【资金来源】 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下达到县级且使用方向符合规定的各类涉农资金中筹措安排(如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定点帮扶无偿援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相关资金)。 第十一条【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承担资金筹集、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县财力状况、奖补资金拟兑付情况做好资金保障。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和推进相关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建立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加强项目入库前联农带农机制审核、全过程风险防范和建成运营后运行情况监测,夯实主体奖补工作基础。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乡村振兴局,督促和指导行业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并初审,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汇总审核后,经乡镇公示平台及县级门户网站同时公示无异议后呈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兑付奖补资金。 奖补资金兑补按照申报先后顺序依次兑补,申请资金以提交到县级审核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的时间开始计算,待资金兑补完毕后,当年不再兑补,纳入下年度预算给予兑补。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全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将收回奖补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补申报资料开展联审,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各类市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资金兑现等工作。二是严格审核把关。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要严格审核把关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法院、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配合开展社会信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涉黑涉恶、失信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用地、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坚决剔除,不得享受奖补政策。三是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要切实加强奖补资金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开展检查、督查和通报。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资金效益充分发挥。 第十五条【定期备案】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定期收集汇总联农带农新型经营主体奖补资金兑付情况(附件),并于4月6日、7月6日、10月6日、1月6日前,分别将上季度奖补情况汇总表报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加强经验总结,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解释权限】 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有效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云县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资金兑付情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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