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2024年发生3起安全生产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公示 |
来源:云县公安局 作者: 时间:2024-12-16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云县安委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评估和统计工作的通知》(云应急〔2023〕39号)等规定,组成对云县“1.08”“4.26”“7.06”3起一般程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进行了调查,现予以公示。 一、“1.0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基本情况。董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住址为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章驮乡,持驾驶证号为53352119720703XXXX,档案号为511715027XXXX,C1E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系停靠的云SHL5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主及驾驶员,在此事故中无损伤,其联系电话1592549XXXX; 罗某某,男,彝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为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幸福镇,持驾驶证号为53352319771214XXXX,档案号为53090201XXXX,C1E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系云SJC1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此事故中受伤,其联系电话1808838XXXX; 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云南驿镇,持驾驶证号为53292319730512XXXX,档案号为53290018XXXX,A2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系云L664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17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在此事故中无损伤,联系电话1331278XXXX; 祁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为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幸福镇帮洪村,身份证号为53352319831114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SJC1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乘车人,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340889XXXX。 2.车辆基本情况。肇事甲车为五羊-本田牌WH150-3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云SJC1XX,该车发动机号14A063XX,车辆识别代号LWBPCK30XE100XXXX,该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罗某某,注册登记地址为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幸福镇邦洪村委会邦糯三组,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人数为2人,事故发生时驾乘2人,该车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PDFC2353013021000000XXXX,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日。 肇事乙车为江淮牌HFC5045CCYP32K1C型轻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码为云SHL5XX,该车发动机号BHP2201XXXX,车辆识别代号LJ11RBAD0NF01XXXX,该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董某某,注册登记地址为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章驮乡帮福村委会户怕组12号,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人数为3人,事故发生时无驾乘人员(车辆停靠路边),该车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投保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PDZA20235335000009XXXX,有效期至2024年8月23日。该车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保单号为PDAA20235335000007XXXX,有效期至2024年8月23日。 肇事丙车为云L664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17XX 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云L664XX号车为解放牌CA4250P66K24T1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发动机号527401XX,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2G1E9XXXX,该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李某某兰,注册登记地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云南驿镇百长村15号,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核定载人数为3人,事故发生时驾乘1人;云L17XX挂号车为富旭实业牌LCX9400CCY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A9CM3C08G0LCXXXX,该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李某某,注册登记地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云南驿镇百长村15号,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核定载质量为33500kg,事故发生时实载30000kg。云L664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17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号为AKUM6B7CTP23B006XXXX,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8日。该车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保单号为AKUM6B7Y2023B05XXXX,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8日。 3.道路基本情况。现场位于羊耿线K32+100M路段处,属省道二级沥青路面,道路呈南北走向,北至云县幸福镇方向,南至耿马县勐永镇方向,中心现场位于勐永镇往幸福镇方向车道上,该路段为一般坡路面,勐永镇往幸福镇方向为下坡,视线良好,道路中心施划黄色中心虚线,机动车道有效路面宽8.1米,机动车道以东为上宽0.67米,下宽0.6米,深0.4米干涸雨水侧沟,干涸雨水侧沟以东为空旷场地;机动车道以西为上宽0.67米,下宽0.6米,深0.4米雨水侧沟,雨水侧沟以西为路外绿植、院坝及民房。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8日,罗某某驾驶云SJC1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祁某某),由云县幸福镇邦洪村方向往耿马县勐永镇方向行驶,13时5分许,当车辆行至羊耿线K32+100M(云县幸福镇邦洪村路段)路段处时超越杨某某驾驶的云L664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17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超车过程中与对向车道路边停放临时开门的董某某的云SHL5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室门发生擦碰,碰撞后摩托车倒地,乘车人祁某某被杨某某驾驶的云L664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17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左后轮碾压,后杨某某驾车驶离现场(杨某某到达勐永镇后听车友圈内议论前往勐永交警中队说明情况),造成祁某某当场死亡,罗某某受伤,云SJC1XX号车及云SHL5XX号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交通事故的证据。(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证实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及调查过程,反映车辆与现场痕迹等相关情况;(3)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肇事车辆信息及当事人持证情况;(4)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结果:证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5)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证实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6)对肇事云SJC1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罗先益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单显示酒精含量为0mg/100ml;(7)对肇事云SHL5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董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单显示酒精含量为0mg/100ml;(8)对肇事云L664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17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单显示酒精含量为0mg/100ml;(9)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死因分析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病理鉴字第00027号 :被鉴定人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胸腹部等多发损伤死亡};(10)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法物鉴字第00005号:支持所检祁某某人体组织与云L664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L17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第六轴左侧轮胎胎面提取的人体组织来源于同一个体};(11)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0153号:云SJC1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检验,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喇叭装置、行驶系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12)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0155号:云SHL5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经检验,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13)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0154号:云L664XX号车、云L17XX挂号车经检验,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喇叭装置、行驶系功能有效};(14)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00072号:云SJC1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检验,该车发生事故时平均行驶速度约为59km/h};(15)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00073号:云L664XX号车、云L17XX挂号车经检验,该车发生事故时平均行驶速度约为45km/h};(16)云L664XX号车、云L17XX挂号车所载货物货单;(17)云L664XX号车、云L17XX挂号车所提取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证实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2.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董某某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且在车辆临近时开关车门妨碍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罗先益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在不具备超车条件下超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杨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过车中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在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发现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祁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属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1.适用法律、法规。综上所述,董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及第(五)项之规定;罗先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2.责任划分意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认定董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罗先益、杨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祁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二、“4.2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基本情况。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址为河南省偃师市缑氏镇程子河村,持有41038119760915XXXX,档案编号:41030018XXXX,A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1996年03月25日,驾驶证有效期为长期 。发证机关为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发生时驾驶豫CM9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C82XX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人,联系电话为:1383798XXXX; 俞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址为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郭大寨彝族白族乡松林村委会腾篾河组,持有: 53352219660920XXXX,档案编号53090065XXXX,E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3年2月8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9年2月8日,发证机关为临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发生时系云SJC6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联系电话为:1582500XXXX; 姜某某,女,汉族,1956年10月6日出生,住址为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永胜村委会田心组,居民身份证号: 53352319561006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SJC6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家属联系电话为:1357843XXXX。 2.车辆基本情况。肇事甲车为豫CM93XX号欧曼牌/BJ4259SMFKB-AC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发动机号为76301139,车辆识别代码为LRDS6PEB4KT03XXXX,该车所有人为洛阳市和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为洛阳市唐寺门洛常路口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货运一分公司院内北楼三楼313,该车初次登记注册日期为2019年11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该车核载2人,实载2人。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保单号为:PDZA20234103000035XXXX,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5日。该车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保单号为PDAA20234103000026XXXX,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5日。 豫C82XX挂号江淮扬天牌/CXQ9402TDP型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该车无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为L0198GT377000XXXX,该车所有人为洛阳市德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为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中心,该车初次登记注册日期为2009年6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9日。 肇事乙车为云SJC6XX号钱江牌/QJ125-11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发动机号为41011254,车辆识别代码为LBBXEJB09EBB0XXXX,该车所有人为俞某某,住址为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郭大寨彝族白族乡松林村委会藤篾河组,该车登记注册日期为2014年7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该车核载2人,实载2人。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保单号为PDZB20235335000012XXXX,有效期至2024年8月16日。 3.道路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位于西澜线K2644+200m米处,属国家一级沥青干燥路面,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临翔区方向,西至云县警务站方向,现场中心设有中央绿化带,将道路划分为东西两个半幅,东半幅道路全宽7.99米,东半幅道路中心施划白色单虚线,将道路划分为机动车行车道和机动车超车道,事故发生在道路东半幅的行车道内,东半幅以西为宽0.7米宽的硬路肩,硬路肩以西为绿化带,东半幅道路东侧为宽3.15米的应急车道,应急车道以东为波形防撞护栏,波形防撞护栏以东为土路、民房。天气:晴。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26日,王某某驾驶豫CM9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C82XX挂号重型低平板挂车沿西澜线由临沧市往昆明方向行驶,14时1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西澜线K2644+200M(文笔桥红绿灯路段)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俞某某驾驶的云SJC6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撞后,豫CM9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侧轮子碾压后拖行姜某某,造成姜某某当场死亡、俞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交通事故的证据。(1)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及调查过程,反映车辆与现场痕迹等相关情况;(3)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驾驶人持证情况及肇事车辆注册登记情况;(4)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结果:证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5)当事人及证人询问材料:证实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及驾乘情况及车辆情况;(6)对肇事豫CM9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C82XX挂号重型低平板挂车驾驶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单显示酒精含量为0mg/100ml;(7)对肇事云SJC6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俞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单显示酒精含量为0mg/100ml;(8)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 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1740号:证实豫CM9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C82XX挂号重型低平板挂车,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喇叭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9)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 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1739号:证实云SJC6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喇叭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鉴定;(10)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病理鉴字第00352号:证实姜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胸腹部等多发毁损伤死亡;(11)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 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意见书 云通司鉴中心[2024]微物鉴字第00193号:证实云SJC6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手把红色附着物(YT2024WW0000193JC01号试样)与豫CM9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车头车漆(YT2024WW0000193JC02号试样)成分相同;(12)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 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 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00715号:证实豫CM93XX号、豫C82XX挂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2km/h;(13)云南农垦临沧农林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货物清单及云县西收费站过磅记录:证实事故发生时豫CM9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C82XX挂号重型低平板挂车发生事故时的核定载质量。 2.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王某某驾驶豫CM9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C82XX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超车时疏于观察路面交通情况且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有效的采取紧急避让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1.适用法律、法规。综上所述,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2.责任划分意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俞某某在此事故钟无责任,姜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三、“7.06”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初查报告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基本情况 1.当事人基本情况。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址为河南省新密市尖山乡孟庄村丁庄194号,持驾驶证号为41012619790924XXXX,档案号为41010050XXXX,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系豫A727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在此事故中无损伤,联系电话1592549XXXX; 张某某,男,彝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住址为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忙怀乡新平村委会下新平组,身份证号码为53352319710411XXXX,事故发生时系站在道路上的行人,在此事故中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778773XXXX; 施某某,女,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住址为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忙怀乡邦六村委会下忙怀组,身份证号码为53352219860121XXXX,事故发生前驾驶云S39KXX号小型轿车(载吴某某)由云县城方向往忙怀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将车头东尾西停于道路南侧,事故发生时系站在道路上的行人,在此事故中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575860XXXX; 张某某,男,彝族,1999年8月12日出生,住址为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忙怀乡新平村委会下新平组,身份证号码为53352319990812XXXX,事故发生前驾驶云SD26XX号轻型多用途货车(载张某某、张世某)由忙怀街方向往云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将车头西尾东停于道路南侧,事故发生时系站在道路上行人,在此事故中无损伤,联系电话:1778773XXXX。 2.车辆基本情况。肇事甲车为东风牌DFH5180CCYEX7型重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码为豫A727XX,该车发动机号93104184,车辆识别代号LGAX3D135P900XXXX,该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郑州一起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址为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杨砦村六组,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核定载人数为2人,事故发生时刘某某独自驾驶。该车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AZHZZ01CTP24B049XXXX,有效期至2025年2月16日14时。该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额为1000000元。 肇事乙车为东风牌ZN1032UBX”轻型多用途货车车,车牌号码为云SD26XX,该车发动机号056095,车辆识别代号LJNTGBXXDN03XXXX,该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罗某某,注册登记地址为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忙怀乡忙怀农业技术服务站,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人数为5人,事故发生时该车停放于道路南车机动车道与路肩处,该车后排乘坐2人。该车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投保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PDZA20245335000011XXXX,有效期至2025年6月28日23时59分。该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保额为1000000元。 肇事丙车为东风日产牌DFL7162VANH6型小型轿车,车牌号码为云S39KXX,该车发动机号464189L,车辆识别代号LGBH92E04LY73XXXX,该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事故当事人施某某,注册登记地址为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忙怀乡帮六村委会下忙怀村民小组,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9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人数为5人,事故发生时该车停放于道路南侧车机动车道与路肩处,无驾乘人员。该车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投保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PDZA20235335000009XXXX,有效期至2024年8月30日17时0分。该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保额为2000000元。 3.道路基本情况。现场位于东泸线G357K3310+400M(云县忙怀乡棉花地)路段处,属国道三级级沥青路面,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云县忙怀乡忙怀街方向,西至云县县城方向,中心现场位于云县城往忙怀乡街子方向车道上,该路段为一般弯转入平直路面,视线良好,道路中心施划黄色中心单实线,将道路分割为南北两个半幅,南半幅机动车道有效路面宽3.05米,机动车道以南被白色道路边缘实线划分机动车道与路肩,路肩宽0.3米,路肩以南上宽0.65米,下宽0.4米,深0.4米干涸雨水侧沟,干涸雨水侧沟以南为山体;北半幅机动车道有效路面宽3.25米,机动车道以北被白色道路边缘实线划分机动车道与路肩,路肩宽0.4米,路肩以北为高1.1米水泥防撞挡墙,水泥防撞挡墙以北为电站库区。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6日,刘某某驾驶豫A729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57国道由云县县城方向往云县忙怀乡方向行驶,2时4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G357K3310+400M路段处时,与前方路边停放的云SD26XX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云S39KXX号小型轿车及车旁站着行人张某某、施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施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交通事故的证据。(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肇事车辆注册登记情况及驾驶人持证情况;(4)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结果:证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5)当事人及证人询问材料:证实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6)豫A727XX号车行车记录仪提取视频;(7)《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 2024]交痕鉴字第00273号:证实事故发生时豫A72XX号车肇事前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豫A727XX号车肇事前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要求;(8)《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4】交痕鉴字第00275号:证实云S39KXX号车肇事前照明信号装置主要性能符合标准;(9)《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4】交痕鉴字第00276号:证实云SD26XX号车肇事前照明信号装置、反光标识主要性能符合标准;(9)《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4】法病理鉴字第00057号:被鉴定人施爱香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10)《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4】法病理鉴字第00056号:被鉴定人张学友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11)《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4】交痕鉴字第00274号:证实豫A72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肇事前的行驶速度约为65km/h;(12)调取西澜线K2634+350M路段中石油加油站进出口照片,证实豫A7279R号车在加油站停车7分钟。 2.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经初步调查,刘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导致其遇到险情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撞到道路上临时停放的车辆,相撞后车辆撞到车旁行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某某、施某某在道路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之规定;张某某和施某某在道路上相互交谈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综上所述,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某某、施某某在道路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之规定;张某某和施某某在道路上相互交谈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施某某、张学某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