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旅典型案件通报 |
来源:云县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 时间:2024-09-05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云县某电子产品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案件情况:2024年8月6日,云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暑期旅游市场整治期间发现某电子产品店涉嫌未经许可组织旅游活动的线索,依法对云县某电子产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店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老年人到店时向老年人宣传,活动的范围是所有来做理疗的老人,参加的条件是够买2只单价每只148元的“绿安佳按摩啫喱”后就可以参加免费旅游,不想去的还可以让名额给没买过的老年人去。于2024年8月2日组织了207人参加临沧一日游活动,期间提供了游客的交通、安排了一个正餐和半山温泉酒店门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罚款 10000(壹)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四、处罚单位:云县文化和旅游局 五、处罚时间:2024 年 8月 21 日 云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