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云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16-12-19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云县政府发〔2016〕261号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云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更好、更快地开展,规范和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6〕61号)、《临沧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临财企联发〔2014〕125号)及《云县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合理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专项支持资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有效益、有产出、有税源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本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500万元及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县、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应用及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购买流量等支出。 (一)支持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不支持土建费用)。改造建设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办公、培训、产品展示、企业孵化、数据采集统计等场所,购买电脑、打(复)印机、扫描设备、音像(视频、LED显示)设备、网络接入(输出、存储)设备、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和运营商的运营维护。中央财政资金补助350万元以内。 (二)支持乡(镇)、村服务站点建设。对全县12个乡(镇)、95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进行改造建设,购买电脑、LED显示屏、电视、POS机、扫码枪、收银机、网络连接设备、室内外牌匾、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单个乡镇电子商务站10万元以内,补助单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3万元以内。 (三)支持县、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引导县内各参与示范县项目建设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中心信息化建设改造、购置各种设备设施和配送车辆,实施网销网购商品(包裹)的配送(投递)等,着力解决由乡(镇)到村 “最后一公里” 的物流“瓶颈”,建立完善县、乡(镇)、村三级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体系。支持1~2个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支持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以内,不支持物流仓储中心土地购置费用,不支持物流配送补贴。支持物流体系建设不低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30%。 (四)支持农产品品牌培育、追溯体系建设、质量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县内各部门、企业购置有关环境监测、影像采集、网络传输、溯源等设备设施,开展资质认证,为示范县建设提供公共服务,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追溯体系建设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资金补助100万元以内。 (五)支持培训体系建设。开展面向基层政府机关、村民委员会、涉农企业、农村合作组织、农村创业青年和农民的电商培训。重点培训大学生村干部、农村青年、建档立卡贫困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等有志立足农村、通过电子商务发展创业的人员。培训费用使用要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省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中央财政资金补助200万元以内。 三、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县工商科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按照县政府总体规划和制定的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承担企业(机构)标准、申报材料明细等,并向社会公布,征集项目确定承办主体。 (一)承办主体确定。拟承担开展相关项目建设的实施企业,对照项目建设内容、承担企业(机构)标准,准备申报材料(电子商务综合示范项目承办建设申请、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及发改部门备案立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照;项目实施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其他相关资料。)向县工商科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提出支持申请。县工商科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收到拟承担开展相关项目建设的实施企业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项目承办企业进行审查,初步遴选确定项目承办企业,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全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确定项目承办企业后,上报省、市两级商务、财政、扶贫部门备案。 (二)承办主体的项目验收申报。承办主体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严格按《临沧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临财企联发〔2014〕125号)要求,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向县工商科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提交验收申请,并附承建项目的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申报材料。一是企业申请;二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是承办企业基本情况:①地址、域名、负责人、联系电话、网上运行时间;②入驻平台网商(含电商、网商、网店、村服务网点)基本情况:含地址、姓名、网上开店时间、网址、联系电话、店面(内、外)图片、电子商务交易额有效证明等;③平台营销活动方案,特色馆线下产品列表;④与相关知名网站签订的有效合同(含电子合同截图画面)及在国内知名第三平台建设特色馆网上截图画面;⑤企业证照和相关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⑥公共服务中心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四是电子商务交易额和本地农产品销售占20%以上有效证明材料;五是合法有效投资证明:对投资情况进行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不含土建费用);六是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截图及公示的文字材料。 2.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申报材料。一是乡镇及企业申请;二是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工作总体规划;三是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的地址、网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建设及网上运行时间、网商店面(内、外)图片;四是与承办企业签署的协议书及批复;五是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电子商务交易额有效证明材料;六是合法有效投资证明: 对投资情况进行列表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不含土建费用)。 3.县、乡(镇)、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申报材料。一是企业申请;二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规划;三是基本情况:地址、面积、人员就业、功能、配送辐射半径等情况;四是配送中心内、外和设备图片;五是合法有效投资证明: 对投资情况进行确认,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购建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不含土建费用)。 4.农产品品牌培育、质量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申报材料。一是企业申请;二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是开展农产品品牌培育、质量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四是培育成果及资质认定相关资料;五是与相关单位签署有效的合同(含电子合同截图);六是与相关单位活动的清单、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5.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工作申报材料。一是承办单位申请;二是培训工作总体方案;三是授课通知和授课组织单位情况;四是每次培训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授课主题及简要培训大纲;五是培训人员签到名册;六是培训人员花名册;七是每次授课现场照片;八是县工商科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对培训方案共同审核和人员培训组织过程的监管证明材料。 (三)项目审核公示。县工商科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对承建企业所报项目的材料进行联合初审,并在材料审核后对承建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评审,确定材料内容与实际项目实施内容的一致性。项目评审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评审和会审会商评审的方式,对每个项目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项目建设启动后,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管理,由承办企业按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财政局、县工商科信局、县扶贫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同时由县财政局、县工商科信局、县扶贫办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五)绩效评估。按照统一要求,对示范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缺补漏,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绩效评估指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接受国家、省、市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 (六)建立项目档案。县工商科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四、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 (一)县工商科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扶持情况。 (二)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三)项目承办企业必须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工商科信、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五)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工商科信局、县扶贫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通报、停止拨款、取消再申报资格等处罚,并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本管理办法由县工商科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