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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县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5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4-12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县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5

违法行为人临沧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地址:云县爱华镇云兴商业街法定代表人刘庆九,性别:男,年龄:54,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6941日,居民身份证:533522196904****33,户籍所在地:临沧凤庆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2MA6K3C4T8D

现查明临沧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140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云县消即字[2023]第0082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临沧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出处伍仟元罚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临沧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作出处伍仟元罚款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以上两项处罚合并执行。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云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云县人民政府或临沧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云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

                   云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412

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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